这是拙作道德经新论第三篇第六章第21节(老子国家观一节)附录中的一段文字。
3,先秦自然法与人定法
本书采用自然法和人定法(制定法、实在法、成文法)这一组概念,无非是为了与西方法学思想对比,并不意味着本书认同这种分类,这分类和语词也不是先秦思想家的划分方法和用语。
天地(宇宙)有常道常理,先秦的道家(涵道家诸派,如列庄、文尹、莱蠡、黄老等流派,参见本书“老子思想在先秦的传承和影响”一篇。以下例证中我们很少罗利道家尤其是庄子、文子,因其表述过多,随处可见)、墨家、杂家、儒家等都有这个认识,也都主张“法(则)天(地、阴阳、四时、五行)”。
需要特别指出,先秦思想家在谈论“法天地”等自然法时,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礼仪规范领域,政令政务等行政举措、统治者的个人心行等大都包括在内。换言之,他们的自然法实则是包容甚广的整体性、系统性的“法”。
以下从天地和性情两方面予以简说,并罗列部分相关表述。
关于“法(则)天(地、阴阳、四时、五行)”:
这方面道家、墨家论述最详。其要点是公正无私、公平无偏、平等无别、因时而变、施予不取。道家还有“自由”意蕴(天地都没有控制役使万物),墨家还有兼爱仁慈、天志鬼神之见。但同样是“法天”,儒家则得出了尊卑贵贱、等差有别的见解,没有如道墨两家那样得出平等观,以及墨家的兼爱、道家的自由主张。
除了老子道家之外,“法天”基本是模仿,是类推、比类性质的仿照。不过这说法也不准确。墨子本人是主张鬼神、天志的,他可能真正相信天人感应、神人交感,若此,他的见解就不是或不主要是类推、模仿了。儒家似乎与墨子相仿。韩非、商鞅、荀子(荀子不是纯粹的儒家,见本书“老子与荀子”。《管子》、《吕氏春秋》虽被被列为杂家,但《管子》中多数篇章是黄老学派——包括了稷下道家——著作,《吕氏春秋》则深受老子思想影响)等就基本没有这种比类取法的见解。
从老子思想来看,“法天”就是25章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简言之即“法道”、“守道”。
先秦道家的“法天”见解,基本是秉承了五千文25章等有关章节的意旨。从老子来看,地球生命是在天地(太阳系)这个“势”中形成的,必然顺应因循地球状态和运变。人类虽然可能是万年左右从宇宙或太阳系他处迁徙而来,但人类不是这些“有欲之情”从头建构的新物种,而是他们利用地球上的已有物种(应该就是类人猿)、借助于他们自身的“有名”加以改造的物种。这个物种建成后,其他的“有欲之情”也可以参与进来、反复生灭。比如猴子比人类为早,人类出现后,一些猴子在死后再生时,也可以进入人类母体,转生为人类。无论如何,人类机体和生存方式都是由地球之“势”引导造就的,因而“人法地”绝不是粗鄙的模仿,而是具有深隐的内在关联。当然,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具体的关联情形,比如说两只眼睛是否与日月有关。
1,《管子》:
《版法》:“法天合德,象法无亲。参于日月,佐于四时。悦在施有,众在废私”,前文亦云:“兼爱无遗,是谓君心”。在《版法解》中,有具体说明。主要意旨是公平公道、平等兼爱、无私无偏、不分贵贱、因时变化、善施善利(即政令法律的调适和目的),如此可以长治久安。
《形势》:“持满者与(符合、等同、取法)天”。在《形势解》中也有说明:“天之道,满而不溢,盛而不衰,明主法象天道,故贵而不骄,富而不奢,行理而不惰,故能长守贵富,久有天下而不失也;故曰:持满者与天”。《管子》此见与范蠡的见解一致,可能是取自《国语·越语下》:“持盈者与天”。《形势》:“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形势解》解释说:“天覆万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治之以理,终而复始。主牧万民,治天下,莅百官,主之常也,治之以法,终而复始……天不变其常”。
《势》:“故曰:修阴阳之从,而道天地之常”。
2,《礼记》:
《郊特牲》:“取财于地,取法于天”。《三问》:“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哀公问》:“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
3,《吕氏春秋》:
《情欲》:“天地不能两,而况于人类乎?人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下贤》:“以天为法,以德为行,以道为宗,与物变化而无所终穷”。《序言》:“盖闻古之清世,是法天地”。
4,《墨子》:
《尚贤中》:“故古圣王以审以尚贤使能为政,而取法于天。虽天亦不辩贫富、贵贱、远迩、亲疏、贤者举而尚之,不肖者抑而废……其为政乎天下也,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天志下》:“以天之志为法也”。《亲士·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5,《司马法·天子之义》:“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
6,《鹖冠子·王鈇》:“天者诚其日德也,日诚出诚入,南北有极,故莫弗以为法则。天者信其月刑也,月信死信生,终则有始,故莫弗以为政。天者明星其稽也,列星不乱,各以序行,故小大莫弗以章。天者因时其则也,四时当名代而不干,故莫弗以为必然”。《鹖冠子•环流》:“从此化彼者法也,生法者我也,成法者彼也。生法者,日在而不厌者也。生成在己,谓之圣人。惟圣人究道之情,唯道之法,公政以明”。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文公十五年》:“礼以顺天”。《文公·十八年》:“以乱天常”。《哀公·六年》:“惟彼陶唐,帅彼天常”。
8,《荀子·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9,《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作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
关于顺因性情:
先秦的性情论可分为三,即性善论、性恶论、自然性情论(性无善恶论。参见本书“老子德性论”一章)。性善论是孟子的主张,性恶论是荀子的主张,其他多持自然性情论见解(也有许多思想者虽然提到人性,但没有进行善恶判断,可能是持自然性情论观点)。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人人皆可成尧舜,因而主张教化、仁政,对后世儒者、思想文化影响深远。既然本性为善,为何会有不良心行?孟子没有明确说法,似乎是认为个人原因和处境因素导致的。如何恢复呢?孟子认为需要个体自觉,即“求其放(舍弃、放逐)心”。事实上孟子及后世儒者如果仔细考虑,必然会走向社会批判、社会改良,并主张法治。孟子本人倒有强烈的社会和政治批判精神,他的“仁政”也可以视为改良主张(统治者实施仁政,百姓则可亲上事亲,是否恢复善性,孟子没有说),但后儒因为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就自动放弃了社会和政治批判精神,直到明末清初才重新拾起。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之所以有善是因为“化性起伪”(化:教化、转化。伪:为。荀子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这样荀子必定主张用外在的规范引导教化、约束制裁。照说,这完全可以导致霍布斯那样的严格法治和强权专制,但荀子接受了孔子等传统思想,故主张礼仪规范、礼乐教化。这是一种德化和法治中间的道路,似乎也可视为德化和法治的综合。荀子绝没有放弃法治,不过他突出的是礼制、礼治(先秦的礼有许多属于今日的法。法家和道家之外,先秦的法多指刑法)。
自然性情论认为人性自然,不可加以道德善恶判断。后天的善恶是处境导致的,因而多持社会批判、政治改良见解,也都主张个体自觉自敛。
先秦文献中论述“性、情”,并不主要是从本性和善恶立论的,大都是对普遍不易的后天“性、情”进行描述说明,涉及情志意趣、欲望愿想等人类心理的常态常理。心灵指导行为,他们的论述也都涉及普遍的行为趋向、相处之道。
立法政令、为政治国,都必须合乎人心民情,这在先秦思想者那里是完全一致的主张。需要注意,立法、施政时所谓的人心民情,虽然也包括了人之本性,但主要还是当下的具体的民情民心(如前所述,思想者大都持自然性情论观点,先秦只有孟子持性善论,荀子持性恶论)。
除了“性、情”之外,文献中都论及生存需要、民生之本,如饮食衣物、协作联合之类,这些是不证自明的,法律政令必须有利于有益于民生。
先秦还有效法先王、圣王的见解(见前文小字部分),这可能是中外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先秦也有根据习俗立法(此说罕见。且有立法易俗、立法成俗的主张)、根据时势(时代、国家具体状况)立法和变法(变法不是频繁改动,而是根据现实需要。“法”如果频繁改动必定意味着统治阶层或者说立法者在早期“不审”、不“慎”,再就是根据统治利益、私欲私情而反复变更。如《管子·禁藏》:“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韩非在解老中也批评“数变法”)的主张。
对于不合民情、不顾民生的“法”(“不法”、“法不正”、非“善法、良法”、“乱法”、“末世之法”等,没有统一的名词术语),先秦思想家没有提出“恶法非法”的主张。这应该是因为他们大都主张因时、因俗、顺因民心、合乎民情而制定法律,所以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恶法。也就是说具体的法律条文是过程的、调适的,不是那种永恒不易的“法”。具体言之,先秦法律的制订根据有:法天、顺因性情、有利民生、符合正当习俗(习俗中有不良者,如管子的“雕俗”、墨子和荀子的“恶俗”,荀子的“奸怪之俗”)、根据具体国情(时、世)。其中“天、性、情”是基本稳定的,而民生、习俗和国情则会变化,“法”的调适、可变就在后者(如《慎子》所说:“守法而不变则衰”。如《尹文子·大道上》将“法”分为四类,不变之法、齐俗之法、治众之法、平准之法)。
对这些“不法”,民众就不愿遵守(“不服、不从、不听、不行、不信”。如《管子·任法》:“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这是自然自发的行为。先秦思想家并没有号召人们不必奉守“不法”,但都认为立法者(统治者)必定遭受祸殃(遭殃之后,必定会变法、易法)。
对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那就是民众自主自择的事情。《管子·明法解》:“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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