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是纳税人应向税务局缴纳的税款。
教材上说:“当期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在本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在价款之外另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当期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购买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价格之外向卖方支付的增值税”。那么问题来了,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以及纳税人向卖方支付的增值税构成纳税人自身的收入和支出么?
如果构成的话,那作为一个中间商,就有三笔税务收支,一是缴纳税务局的增值税,一是从买方那收取的销项税,一是向自己的卖方那支付的进项税,这三笔刚好完全抵消了。
如果不是这样,即纳税人只支付税务局的那份增值税,则教材中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向卖方支付增值税,又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