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hyhqh88888在2008-9-20 13:13:00的发言:
从你:“价值本来就是有一个对“谁”的问题。你已经承认价值不仅仅是个人的价值,只是要在不同的价值观当中寻求共同点,这已经不是价值概念本身的问题了,是政治,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了。”说的意思可以推出你认为社会组织不可以作为一个经济系统来看,是吗?也就是说:只有个人的价值,没有什么整体的社会价值存在了?那么,从宏观的社会价值角度出发研究社会价值的优化配置的宏观经济学,或者马克思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等都不算是经济学了?只有你的这种个人的价值论为主的学说才是经济学?
经济就意味着“交换”,如果你可以找到一个和交换无关的行为(个人的或社会的)并可以称之为“经济”的话,我这个论点认输。如果你找不到,我接着说:交换是以让渡换取需求,让渡要有支配权,不能拿他人的东西或公众的东西做让渡,也就是说,交换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只有私有的东西才有权决定让渡。因此,没有什么“公共经济学”这种东西,因为公共二字和私有制一词不融洽。
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可以成立。任何经济学都是以制度选择为前提的,就像交换经济是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一样。
所谓的马克思经济学,不过是一种政治理论而已。当然,现在的很多经济学理论也是如此,是假“经济学”之名罢了。
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表现的“价值参照系”作为单独的个人谁都没有有权指定,当然,个人有权指定自己的“价值参照系”,只是是否合理即符合接近社会规则、自然法则(古人称之为“道”),那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他们的行为超过那个社会规则、自然法则所能容忍的度(临界点),无视他人、组织利益、生态环境的平衡时。他们便是自取灭亡。
有人喜欢穿红衣服、有人喜欢吃苦瓜……会自取灭亡?社会的经济规则就是各取所需各取所好,因此才有交易。
历史上从不存在绝对的“独权主义者”或者“绝对自由者”(一种以无视他人、组织利益的人,当然,“放任”与“无政府”行为正是这这种人的行为体现)从政治人物的角度即使权势如希特勒等者,也要受其代表的利益组织的影响,独断孤行的人从来就没有好下场;从社会交换活动的角度来看,靠隐瞒商品真实信息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生意,也是不能长久的;从生产活动的角度来看,强盗抢劫、小偷盗窃的行为属于强行、隐瞒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劳动所得为自己所有,如果他们个人的价值短期符合经济学的最大与最小法则,这些人的活动算不算经济活动?按个人的价值论这是不可否认的。
我们所说的经济活动都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展开的。我前面已经问过你:你喜欢看球他喜欢听歌,谁对谁错?你不要把违法的事情拿来讨论经济学问题。经济学所讨论的交换是合法交换,不是非法交易。
我记得你以前跟我说:“ 1.理性人就是正常人。 2.理性人和完全信息无关。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不理性。【“理性人”的应为“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这个定义没有问题.但是要注意,每个人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因此,我们只能承认张三和林四都是理性的。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但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
我的回答是:
理性人就是正常人。"我赞同!因为“正常人”都是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在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趋利避害、利益(效用)最大化耗费付出(成本)最小化的行为法则。
但是,要注意,“正常人”都有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的想法,并有去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行为,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的目标就一定会有实现,这就涉及到主体在实现目标时把握自身与环境的信息完全性有关,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这是他们之间的价值标准可能不同所导致,比如:在支付能力相同但是需求状态不同的情况下,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林四已经吃饱了,这时他认为耗费5元买一杯茶喝是有价值的东西,然对于林四来说,他认为再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他吃不下不能硬撑嘛!如果他硬撑吃着下去不但没有好处反受其害,这不是花钱买罪受吗?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对自身的实际价值标准估计偏差或者错误的,比如: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由于买一盒饭吃没有吃饱也感觉很好吃,这时他兴起之下又多买了两盒饭吃,但吃到半盒饭时又感觉吃腻了,那么,这多出来的一盒半盒饭就变成没有价值的东西了,对于张三的这种行为,我们说张三行为相对缺乏理性应该没有人反对吧!但能不能说张三就是不正常的人呢?显然不能,因为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世界上没有全知全能的人,只有相对多知多能的人而已。但多知多能的人与少知少能的人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因此,我提出“相对理性人”,即正常人的理性是可以相对的比较的!所以,你说:“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这个判断没有问题。
你上面说的这些(如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不就是价值因人而异吗?这就是价值主观性嘛。 但你说:“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我没有明白,不过根据我与先生以前的交流估计,先生的意思可是:指出“理性是因人而异 ”或者“每个人都有他或她自身行为控制是否理性的自我价值依据,他人(经济学家)充当理性裁判的结论都是不对的?”是吗?
对于两个理性人的自愿交换,他人凭什么充当理性裁判? 如是这样,则先生显然陷入了不可知论的陷阱,既然你认为“理性或者价值是因人而异
”那么,你自身又是如何与他人交往,并在交往之之中满足他人呢,当然,用你的“价值交换论”可能你会说:“我不用去知道他人的价值标准如何,我只要知道自身的价值标准如何就行,比如:我与张三交换商品,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为A,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张三的商品B价值-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价值大于0则可以了。但是,如果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现在,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对于我来说,是否只要符合:B的对我的价值-A的对我的价值大于或等于0即可以呢?
不是我“可能会说”,而是我一定会这样说。自己感到价值增加有利可图就行了,你管他人干吗?他人自愿交换,一定在他看来是有利的。因为他是自由人、正常人、理性人。 交换当中计算是否进行交换的法则是换得的总价值大于让渡的总价值,而不是单位价值之差。单位价值因为量纲不同不能做加减运算,总价值才可以做加减。 在“我”看来,张三让渡了b单位的商品B给我,我让渡了a单位的A作为交换,只要bB-aA>0就行了(A/B表示商品A、B的单位价值)。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时可能会出现的三种情况,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0、等于0、小于0三种;
交换只有一种情况才能成立,不是三种。这惟一的情况就是双方都认为自己得到的价值总量不小于让渡的价值总量。 以“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为例来分析,如果不考虑张三到价值标准或者感受,显然,“我”用原来拥有的商品A换取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或等于0,也就是说,对“我”的价值标准而言:2A=1B,即2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1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X(可以表达为:X大于或等于1B/2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当然,如果差值越是大于0就越好,对于“我”来说,最好交换付出的商品A越小越好,交换获得的商品B是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会有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交换双方的底线所在,突破这个底线交换也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我”用A与张三交换B时,A与B的比例是有一个底线范围的,这个底线范围就是“我”与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之间的范围,上面我们已经知道“我”的交换底线为X大于或等于1B/2A。
再来求解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因为,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所以,对于张三的价值标准而言:1A=2B,即1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2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Y(可以表达为:Y小于或等于2B/1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
那么,“我”与张三双方交换与否的底线范围所在便是:Y与X的交集,设这个交集为W,可以得到:2B/1A≥W≥1B/2A这个交集或底线范围!
价格是一个区间,(或说是一个集合),右边界是卖方底线:低于什么比例不卖;左边界是买方底线:高于什么比例不买。有交集就成交,否则不成交。这我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里早有详尽的推导,依据的就是主观价值论。
最后,想提醒先生一点的是:从与你的交流中可以看出你把心里的价值判断等同于实际价值标准,要明白一个人感觉肚子饿,并不等于他或者她真正就应该继续吃。这是医学上已经证明了的,许多饮食过量导致的肥胖者正是因为他们对食物的价值判断有偏差所致。
没有实际的价值标准这种东西。自己的价值判断的结果就是价值标准。请问:红色好不好?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