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存贷比与银行破产的脚步
通过学习曼昆的《宏观经济学》,让我更加坚信要分析宏观经济则必须要分析货币,要分析货币则要重点分析准货币这一思考方向的正确性。最近又阅读了赫苏斯·韦尔塔·德索托的《货币、银行信贷与经济周期》,在这本巨著中,深入浅出地概述了金融和银行业的发展史,阐述了货币不规则存管合约的法理本质,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等等。这本著作从法理上论证了我坚定认为的我国金融准货币体系,通过银行信贷大规模派生国家主权信用货币,在本质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陷这一观点。
在我国金融银行领域,也终于有金融专业人员重视货币体系的缺陷问题了。中国银行王永利:“银行贷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是归银行所有的,但贷款创造的货币却同样属于主权货币,同样是由国家担保的,这就产生了权益和责任的不对称,形成货币体系上一个重要的法理缺陷。”
在本人观点中,不断重点强调我国当前银行信贷大规模派生货币的准货币体系,是一个具有严重金融漏洞和缺陷的货币体系,这个货币体系虽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和危害,但必须依靠银行不断进行信贷释放的信用创造和扩张行为来坐实这种危害,而银行信贷仅依靠经济社会中的生产信贷是无法达到危害巨大这个破坏程度的。因此,我不断强调,只有消费者信贷刺激生产信贷同步增长与繁荣,才能让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泛滥并大规模派生国家主权信用货币,而派生出来庞大规模的准货币,表面上是由国家的主权货币信用来兜底,而实际上目前已高达约90万亿规模的准货币是由所有商业银行表内信贷的债务人来背书负责的。只要中债危机爆发,那么银行表内信贷的债务人大部分将失去为准货币的背书负责能力,因为这个规模过于庞大导致国家央行也将失去为其兜底的能力,最后只面临一条路,那就是银行大面积破产。
因此,金融层面的商业银行信贷可派生国家主权信用货币的准货币体系与经济层面中的消费者信贷两个核心因素结合在一起,是可以导致巨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金融组合毒药。
一.必须要理解的金融货币渊源及法理特征——存款,贷款及准备金
下面就结合德索托的《货》著中的一些观点和原理来简要阐述这个巨大金融漏洞的客观逻辑和法理缺陷。
从简单的客观逻辑和道理上来说。假如我们把一笔金银首饰和珠宝保存到银行的储物箱中,很浅显的道理就是我们要向银行交纳一定的保管费用,而这批首饰和珠宝财物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寄托人的。而银行作为受托人在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后,承诺妥善保管和看护好寄托人的财物,不得挪用侵占,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将所寄托的财物原封不动的返还给寄托人。这就产生了一份存管合约,在这个例子中金银首饰和珠宝(用以区分单纯的金银),是一类不可以替换的特定物品,因此称为规则的存管物。还有另一类存管物是可以替换的物品,例如货币,稻谷,油,甚至是黄金和白银等。假如把上例中不可替换的特定物品首饰和珠宝换成可替换的物品——货币,其存管合约的法理原则还是一样的。货币是可以替换的不规则物品,也就是说,当你把100张100元钞票(各有序列编号)共计1万元存入银行,在你取款时,银行可以替换成200张50元的钞票来完成取款支付并终止合约,或者即使同样给你100张100元的钞票,也不能保证给你相同的编号或者在微观上理解为所取之物并非是所存之物,但能保证你所取之物与所存之物的等质等量,丝毫不会影响你的存管物品的数量和质量。这样产生的合约形式就称之为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这也是银行的储蓄存款在法理上的约束条件。1.存管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寄托人,且可以随时获取自己的存管物。2.受托人保证存管物的安全保管和看护,不得侵占和挪用。3.寄托人对受托人有义务支付存管费用(可以是免费的)。
下面就请认真思考。既然我们向银行储蓄存款,产生了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那么为何我们不向银行支付存管费用,而银行反而会向我们支付利息呢?
因此,银行首先是作为一个存钱的机构而存在的,因此,银行的收益来源,首先应该是来源于寄托人的存管费用。这个时候,任何人都不用担心他们保存在银行里存款的安全性问题。在以产生存管合约为主的银行体系中,存管费是银行的微利来源(可以体现在储蓄负利率中)。
我们都知道货币的借贷或信贷也是现代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因为货币是不规则的可替换物品,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就产生了消耗借贷合约。在货币的借贷合约中。1.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借贷人,借贷人被授权可以把货币当成是自己的所有般使用。2.借贷合约有固定的期限,到期借贷人承诺返还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货币单位。3.产生利息协议,借贷人必须同时支付利息。
在以产生借贷合约为主的银行系统中,利息收入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
在前面的以货币存管为主要职能,受货币不规则存管合约为主要的法理约束条件的银行体系中,所有存入银行的货币,原则上都是活期存款而不存在定期存款的。因为储户对自己的货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随时可进行提取的权利。因此,银行在此情况下不得对所存管的货币进行挪用和转移。在此可以理解为活期存款100%的存款准备金率。
但随着存入银行的货币越来越多,在过去,现在及可预知的未来,储户同时来银行取款的规模十分微小,大量的货币囤积在银行,于是整个银行系统就产生了挪用货币存款进行放贷获利的冲动,在此情况下,准备金制度产生了(这是在人性的贪婪,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政府的财政需求等等因素下违反通用法律原则的行为)。
部分准备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原则很简单,就是将储户存管在银行的货币,设置一定的比例不得用于银行信贷,以供储户的日常提兑。而银行系统内的剩余的大量的存管货币,都可以被银行事实上挪用并借贷出去获取利息。
即使有准备金制度,整个银行系统也害怕某些意外因素下的挤兑的(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下的所有货币储蓄都是可以随时提款的活期存款)。于是银行体系就以低于信贷利息的定期存款利息,刺激大量的货币活期储蓄转为定期储蓄,这就让大量的货币储户在一个固定的时期内失去了对货币使用的权利,这就可以让银行的信贷行为变得更为放心和安全,因为挤兑银行的力量变得更加弱小了。而定期存款,就是准货币的主要来源,准货币,就是暂时失去了流动性的货币,货币的所有权仍在但使用权丧失了。
以上就是金融银行系统货币储蓄的不规则存管合约和银行信贷产生存贷合约,以及准备金制度和定期存款下保护银行在靠信贷获利并仍然可以健康安全运行的法理和客观逻辑。
在以上银行存款和贷款(借款)过程中,我们可以很轻易的发现一个法理上的逻辑缺陷。那就是货币的所有权问题。
不可否认。我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不管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隐性的法理保证就是任何储蓄货币的所有权归储户(也就是我们默认理解的国家主权信用货币由国家信用兜底,或者说由央行兜底,没钱了央行印钞就可以解决,因此银行无破产之虞)。可事实上,显性的法理逻辑就是银行信贷,把我们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借贷者了。也就是说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贷行为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因此银行的部分储蓄,其实并不安全,银行的破产风险伴随着信贷规模的增大而大增。正是因为这个法理上的缺陷,导致了银行的信贷行为,可以派生存款,产生了派生货币或者说准货币。这样银行信贷就会导致社会上的货币供应越来越多,初始存款的主人对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取消,新的(借贷人)对同一笔货币的所有权又凭空产生了。这是银行信贷派生存款在法理上的致命缺陷和漏洞。
而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把银行信贷当成是一笔正常的交易行为,银行发放信贷这笔交易,可以把银行当成买方,由其支出货币买入了借贷者(债务人)的抵押物,但交易完成后作为买方的银行系统里的货币却并没有减少,而作为卖方的借贷者,卖出抵押物却获得了真实的货币收入(支付转移后成为又其他人的货币),这个交易显然违背了任何买方和卖方交易始终都会遵循的零和原则。这就是现代银行体系中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的逻辑推论过程。
以上两种不同的思考,是从分别从法理上和逻辑上来论证银行信贷可派生存款这一金融现象,是存在着天生的巨大缺陷和漏洞的。
因此,银行系统只要发放信用贷款进行信用创造,那么信用货币就一定会派生而来。这是由于银行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唯一不同的是货币派生的规模显著不同而已(消费者信贷的繁荣,可以大幅度加剧银行信贷派生货币的规模)。只有认识到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的本质,就可以得出国有银行大面积上市并大幅度赢利,是与金融的本质显著矛盾的。
我们把以上思考,上升到一个国家的金融战略层面上来说,可以得出以下符合金融本质的一些观点和结论:
1.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个可以让金融和银行体系走向毁灭和灾难的一个金融创新制度。因为(银行信贷)它违反了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中关于货币的所有权归寄托人的原则。
德索托《货币,银行信贷与经济周期》:“为什么银行家必须要保持任一存款准备金率?难道他没有意识到,当他作为真正的出借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合法中介时并不需要准备金?”。请注意这里用的是中介一词,而目前典型存在于我国银行系统中的理财产品,银行就是作为中介而出现的,而银行发行和出售理财产品时,也是不需要考虑准备金制度的。
“事实上,以部分准备金方式运作的所有银行都是天生没有偿付能力的。”
2.国家金融战略层面的国有银行,应该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为目标,因此,国有银行应该以货币存管,执行货币的不规则存管合约为主,不得挪用储户的货币进行信贷并以获取利息为主要赢利目的。国有大银行承担的是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国家银行上市,是与金融的战略本质相悖离的。民营银行和私有银行可以上市并以借贷合约中的利息为主要获利来源,并可以鼓励这种银行体系的存在。如此设置的话。那么社会上将显著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这样设置会形成一种健康的金融体系。
3.当前欧洲的一些银行出现了负利率现象,这是符合金融的本质的。
既然在现代银行体系中,以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贷可以派生存款,导致派生货币或准货币随之增长,因其违背了货币不规则存管合约中存款所有权不可转移的法理原则和违背了资本市场交易总满足零和原则这两个基本的重要原则,让银行系统面临着巨大的破产风险。这已成既成事实,那么下一步就应该具体量化在一定准备金率下银行的具体风险程度有多大,银行系统性风险具体演变到什么程度了。
我国的银行系统为了防范潜在的风险,执行高达20%的存款准备金率,当前保管在我国央行的规模高达约22万亿规模的准备金储备,是保护我国银行不发生系统性挤兑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执行75%的存贷比(贷存比)约束。以此来限制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增加银行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二.存贷比
在我的M2极限论观点中,是没有考虑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约束力量的,也就是从商业银行的赢利最大化去考虑,可以把商业银行内所有的货币除上缴的准备金外,全部释放贷款为化繁为简式的抽象思考。但在这里,我们则深入细节,仔细探讨存贷比在金融货币领域起到的具体作用和影响。
存贷比严格意义上来说叫贷存比,是指商业银行贷款额与存款额的一个比值。我国执行的是75%贷存比限制。这样的设置,会继续约束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增加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减弱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这等于是在我国20%的准备金率约束下,再设置一道防止商业银行被挤兑的最前沿防线。
因此,准备金是从国家央行的角度出发防止银行发生系统性挤兑的防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则是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出发防止商业银行自身发生局部性挤兑的前沿防线。准备金制度和存贷比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作用。防止银行挤兑和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控制信贷总规模)。
在贷存比的设置中,作为分母的存款额,是使用银行的存款总额作为贷存比中的分母,还是把银行存款总额减去上缴央行准备金后的存款作为分母。这就导致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有两种不同的设置方式。
存贷比设置方式1: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准备金)≤75%。这种设置方式更科学。可以让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大增。
存贷比设置方式2:贷款总额/存款总额≤75% 这种设置方式与准备金制度在逻辑上有重叠,是同一类性质的约束条件,设置不科学。只有当准备金率<(1-存贷比)时,存贷比才有存在的价值。
本人一直以为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的存贷比设置方式。因为这种设置方式更科学且与准备金率的设置逻辑不重叠,让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大为提高,但也会降低银行的赢利能力。
以下是在我国20%的准备金率及75%的存贷比(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准备金))在设置方式1下的商业银行通过信贷派生货币并导致货币乘数增大的过程(货币乘数效应)。
在这种设置模式下,有一个巧合存在,那就是 0.2A=(1-0.2)A*(1-0.75)也就是说,货币乘数极限释放后,商业银行里留存的库存资金会碰巧完全等于上缴给央行的准备金。理论最大的货币乘数为2.5,实际上相当于执行了40%的准备金率。这种设置方式下央行的准备金率和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率均可以自由设置而不会互相干扰。但考虑到这种方式不符合我国的真实情况,因此不再过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