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_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_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负有承运义务的船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船东/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提单,不仅是与提单持有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和在目的港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凭证。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是其履行运输合同。但在船速提高、短航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会导致压货、压船、压仓、压港,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时,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或说服或担保提取了货物。据悉,在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已成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主要形式。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如前所述,提单具有三大法律性质:货物收据、合同证明、
所有权凭证,这彰显了提单在物的关系和债的关系上的双重效力。无单放货破坏了彰显于提单之上的法律关系,应具有物上和债上的双重性质。
根据提单所代表和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妥善照管和运输货物,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提示正本提单的人。今承运人无视这一义务,将货物交于他人,显然已剥夺了托运人和合法提单人等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该行为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作为救济的最严重的违约行为之一。同时,承运人在运输期间对货物实施的占有,是依合同的无权占有。根据提单所有权凭证的性质,正本提单才是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擅自处分获五,将货物交于他人,使合法持单人的物上请求权落空,无法对提单项下货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显然又侵犯了合法持单人的所有权,又构成侵权。可见,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必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合法将持单人对承运人或可根据合同要求实际履约或赔偿损失,或可根据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价款及相应损失,并有依两种诉由之一提起诉讼的权利。
2、笔者认为 违约之诉相对更具有优越性
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甚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8]。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1)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2)侵权之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 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9]。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
(3)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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