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上市公告书编制和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一)指引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二)上市公告的一般要求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三)披露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四)报送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公告书应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二、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股票上市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的相关信息。
2.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