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_土地估价师考试
考试时间: 2015年考试时间预计为9月12、13日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等
土地估价师考试,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土地估价师成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