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感觉你说的是站在债主方的立场上来解读信用本源或本质的。但你忘记了,对于借贷方而言,他不是以“使用价值的未来预期”为出发点,而是成本受益分析为出发点。只要借贷可以连本带息扣除后还有剩余,就有行为的可能。寄生者的信用和生产者的信用是有区别的。按照你这种分析思路继续进行,是否也可以得出信用根源于“对财富收入的未来预期”呢?哎,何必说的这么啰嗦。你那个意思不就是“节欲论”吗?我这个意思不就是“赚钱论”吗?但这都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信用首先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交换关系,是把货币的一定时间段的使用价值当作商品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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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后来有人说的,你说的“把货币的一定时间段的使用价值当作商品的交换关系”说得很正确,但为什么能够“把货币的一定时间段的使用价值当作商品”却没有说清楚,这里的商品是什么,发生变化的所有关系是什么,所有关系如何变化,价值是多少,等等,这些都还是问题,你需要把这些问题解释清楚。
你说“只要借贷可以连本带息扣除后还有剩余,就有行为的可能”,那么我问,“本”好理解,“息”是什么,从何而来,它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连本带息扣除后,通常情况下还会有剩余,这里的剩余本质又是什么?也许有人说,把钱借贷给别人当然要收利息,跟别人借贷钱只有付利息别人才愿意,可我问,这样的客观现象背后蕴涵的经济学原理是什么?利息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认为,把这些问题说明清楚了,信用问题才能够理解。
还有,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别说那些和问题无关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