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兴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54223050003466,组织机构代码57254780-2,法定代表人为薛式华。公司年产1000吨工业级维生素B1、1000吨维生素B6、200吨嘧啶衍生物、300吨叶酸生产加工项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2012年9月环评审批,2014年12月试生产审批,并同意试生产延期至2015年6月18日。公司2014年9月建成一座污水处理站(280立方米/天)并调试运行。污水处理站和锅炉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同时建有800立方米污水冬储池一座,正在建设3000立方米事故池。现场检查时,叶酸生产线正常生产,其他生产线已停产。
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危险废物(蒸馏渣)堆放于厂区西侧,与一般固废混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石渣露天堆放在厂区西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综合楼建设地址,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冲沟中自然蒸发下渗。
2014年4月,沙湾县环保局对这家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2014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对这家公司“配套污水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
2015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除叶酸生产线处于调试阶段外,其他生产线均停产,污水处理站仍处于调试阶段,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冬储池储存,储存废水约250吨。这家公司北侧有少量雨水携带煤场煤灰流出厂界,其他未见生产污水外排迹象。未发现群众反映的“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厂,每天产生几百吨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的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当场责令这家公司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整改,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这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015年5月25日,塔城地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这家公司2015年8月15日前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分开贮存,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达到环保要求;罚款10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这家公司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内无地表水体。沙湾县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4月21日对北侧约3.5公里处的哈拉干德牧民定居点和南侧八音沟河的地表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地表水Ⅲ类标准。5月7日对这家公司周边地下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地下水Ⅲ类标准。沙湾县环保局对周边土壤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铜、锌、铅、镉、铬、砷、镍、汞等重金属含量与背景点含量基本一致,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限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塔城地区环保局和沙湾县环保局曾多次接到反映这家公司偷排污水的网络ju报,各级zheng府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反馈。2015年2月9日,塔城网络舆情第7期受理了这家公司信访投诉案件。经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建议,责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将上述案件纳入环保后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