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投资有什么风险_优先股投资策略
优先股投资有什么风险
履约风险和利率风险,也是优先股投资者所面临的两个主要风险。然而优先股的利率风险大小,并不受股利及股票期限的影响,因为优先股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优先股的利率风险,仅仅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优先股的投资者同样还面临着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股利的风险,持有者可以通过金融分析,确定—个公司无法对其债务支付利息的风险有多大,再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公司存在履约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在通常隋况下债务的利息要先于优先股股利被支付,因此优先股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债券投资的风险。
优先股投资策略
存在长期负债并不能剥夺优先股的投资资格
是否只投资于那些发行人没有偿债义务的优先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毫无疑问,与拥有资产的第一抵押权要好于第二抵押权一样,发行人没有长期债务对于优先股是一种优势。所以,没有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比拥有长期债务的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表现更好就不足为奇了。这一事实非常明显,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存在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都不能作为安全投资的标的。虽然公用事业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要优于“没有债券”的工业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但如果遵循这一错误的原则,将使得前者(因为总是伴随着债券偿付义务)都被投资者排除在外。
如果只是因为存在少量债务,就否定那些极其安全的证券,这一做法是相当荒谬的。在我们看来,投资者必须仔细考虑优先股是否存在债券偿付义务在前这一问题,从而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态度;但如果公司的表现非常优秀,其发行的优先股仍然可以被列为投资级。
建议在完全扣除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在计算有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的收益保障倍数时,一定要将债券利息和优先股股息相加。单独计算属于优先股的收益(单位为美元/股)的惯例同计算次级债券利息保障倍数时采用的提前扣除法极为类似,都是不正确的做法。如果公司优先股数额远远低于长期债务,则优先股的每股收益显示其股息的保障水平大幅高于债券利息。这一结论要么没有任何意义,要么表明该公司的优先股股息比债券利息更安全——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解释一个明显的矛盾。我们介绍的有关优先股股息保障倍数的原则会导致一个明显的矛盾,即较之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股股东必须要求更高的最低保障倍数。但在现实中,有时实际的优先股保障倍数却更小。因为对任何公司来讲,获得单一债券利息的安全边际明显要高于同时获得债券利息和优先股股息。这让投资者(和某些作者)产生了评价债券好坏的标准比评价优先股的标准更为严格的印象。但这一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如果一家公司同时发行了债券和优先股,只有其债券安全性远高于标准水平时,其优先股才足够安全。相反,如果其债券安全性只是刚满足标准水平,则其优先股不能被认定为安全。
“每股收益”公式的误导性。如果发行优先股之前没有发行债券,收益既可以表示为每股优先股收益多少美元,也可以表示为优先股股息的保障倍数。第二种形式显然更好,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在没有发行债券时使用“每股收益”的公式,可能导致在发行债券时也使用同样的公式。证券分析师和聪明的投资者应该通过完全摒弃计算每股收益的方法,尽力避免使用这一表示优先股股息保障程度的误导性公式,这是相对重要的原因。
其二,需要注意的是每股收益的重要性受优先股市场价格的影响。与市价125美元的优先股相比,20美元的每股收益对市价80美元的优先股有更大的意义,因为前者每股收益与市价比仅为16%,而后者为25%。此外,对于面值低于100美元,或者没有面值且股息率较低的优先股,每股收益的数值失去了可供比较的价值。
股票——价值比率的计算。将该标准应用于优先股,在各方面都与收益保障倍数的标准类似。如果之前发行了债券,应将其同优先股加在一起与普通股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在计算债券的保障水平时,优先股应作为股票权益的一部分加入计算;但在计算优先股的保障水平时,普通股作为非优先股票,是唯一的计算对象。如果第一优先股和第二优先股同时存在,计算第一优先股的保障水平时,应把第二优先股同普通股相加。
我们应该用优先股的面值,还是市场价值,同普通股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呢?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差距。但伴随无面值优先股发行数量的增加,需要根据股息率计算相应的面值。由于上述情形的优先股以及那些市场价值偏离面值较远的优先股的存在,计算股票——价值比率时使用优先股的市场价值似乎是更好的选择。然而在其他情况下,考虑到便利性和前文讨论优先股时提到的异议,我们建议使用优先股的面值而非市场价值,来计算股票——价值比率。
非累积优先股
理论上讲,非累积优先股相比于累积优先股的劣势,类似于一般意义上优先股相比于债券的劣势。非累积优先股无法在未来获得前期留存股息的弱点,与优先股缺乏股息支付强制力的缺陷相匹配。非累积优先股的这一弱点对投资者明显是不公平的,因而几乎要承担所有风险的新证券购买者并不愿意购买非累积优先股,但很多年来新发行的直接优先股几乎都拥有可累积的特征。非累积优先股一般是由于企业重组计划而发行的,此时,原有证券持有人不得不接受给予他们的任何类型的新证券。但近年来,企业重组发行的优先股也以累积优先股为主,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权利只有在一段时间后才能得以行使。
针对非累积条款的主要反对意见。反对非累积条款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即使在收益情况较好的年份,这一条款也允许董事会留存股息,用以满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经验表明,除非是宣告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否则非累积优先股的股息很少被支付;如果普通股股息支付无法继续,非累积优先股股息大多也会在不久之后停发。
21只投资级优先股的特征
1932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440只优先股中,只有40只(9%)是非累积的。其中,29 只的发行人为铁路公司或有轨电车公司,11只的发行人为工业公司。但是读者会奇怪地发现,1932年,持续以投资级价格交易的优先股只有21只,其中非累积优先股高达4只。这些投资级优先股的其他特性可总结如下:
1.非累积优先股及有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在21只“优秀”优先股中所占比例都高于各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优先股中的比例。
2.工业优先股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鼻烟行业发行的优先股,共有3家公司。
3.其他特性:
a.只有一只优先股包含偿债基金条款;
b.一只优先股是第二优先股(宝洁公司);
c.一只优先股面值仅1美元(岛溪煤炭公司);
d.一只优先股可按1932—1933年最低市价附近的价格提前赎回(通用电气)。
形式、名称或法定权利事宜相对不重要。我们相信,由以上数据并不能总结推导出以下绝对性的结论:
(1)非累积优先股优于累积优先股;
(2)有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优于没有债券偿付义务在前的优先股;
(3)鼻烟行业公司的优先股是安全的投资标的。
这些出人意料的结论有力地证实了我们的基本论断,即形式、名称或法定权利相对而言并不重要,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表现才最为关键。如果某一优先股一直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股息,则其未支付股息可累积与否其实就只是一个学术问题。同理,优先股次于债券的合同权利也不再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处于大萧条时期的 1931年,由于美国烟草公司的收益超过其优先股股息的16倍,而且公司愿意以高达125美元的价格回购大部分优先股,使得可累积条款的缺少并未让优先股股东有任何担忧。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特例。作为实际投资策略的重要一点,我们建议,无论非累积优先股表现得多么优异,投资者还是应只选择购买累积优先股,从而在经济形势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时,获得更好的保障。
重要的并不是需要优先偿付的债券是否存在,而是其数额大小。需要注意的是,拥有需要优先偿付的债券的公司在我们的名单中数量相对较多,与证明是否存在优先债券相比,更重要的是优先债券的数额大小。
投资者不能仅仅依靠个人对公司所处行业的认识判断某一证券的优劣势。在选择固定价值投资对象时,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重点可能仅仅包括:过去较长时期内的优异表现、内在稳定性的有力证据以及不存在导致未来出现重大问题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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