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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商标审查标准_商标审查的分类_商标审查须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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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n我的世界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5-9-13 18:04:2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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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_商标审查的分类_商标审查须知


商标审查标准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6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7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9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9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0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2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3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4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5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6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7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7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9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0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3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5


商标审查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大致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实行审查原则,即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另一种是实行不审查原则,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直采用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商标审查须知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

(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通过形式审查,凡申请手续完全符合规定,提交的书件资料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局发给《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过程——实质性审查。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退回有关商标申请书件,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如果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进一步修正的和完善的,商标局发给《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内容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补正期限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有关商标申请书件予以退回申请原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依据《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通过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商标审查标准经实质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和上述审查标准的,即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并编定初步审定号后,作为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经实质审查,发现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商标权利的,或者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的,驳回或者部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发给《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如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驳回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三、初审公告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

    初步审定公告每月四期,每周一期。公告的内容非常详细,依商品类别序号,分类公告: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及图样,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法人或自然人名称或姓名),地址,代理人等。

该公告的目的在于:

    (1)可以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

    (2)使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3)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询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免申请后遭到驳回。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其所申请的商标专用权的凭证,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异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如有他人在公告期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起异议,并被商标局受理,侧该初步审定商标进入异议裁定程序

四、注册公告


    核准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三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核准注册有以下五种情况:

    (1)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而获准注册,三个月异议期届满后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2)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任何人对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又未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生效。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经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审的,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未对评审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4)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或者被异议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当事双方未进行上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5)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结果的,并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者被异议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该注册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并向直接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取商标证通知书》或通过代理人(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证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可向商标局(或通过代理人)领取《商标注册证》。

  在核准商标注册阶段,《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在于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从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已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五、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

通过代理的,商标局会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章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五)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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