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久别近十年重回人们视野,上次因为泄题,这次因为怪题。还是那个熟悉的问题,“老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哪一个”,稍有不同的是这次换成了火场环境,换汤不换药。屠龙一出,群雄逐鹿啊,专家学者、司法官员、社会公知,分别从法、理、德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解剖,好不热闹。殊不知,这个问题根本就是一个既无法实现、也毫无司法实践可能的问题。
首先来看看这个问题能否实现。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先救女友而非老妈,那么本文就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讨论。救女友而非老妈,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是,母子之间存在救助责任关系,不救老妈可能触犯不作为犯罪。但是细细一想,最为一个正常的儿子或丈夫,面对老婆和老妈同时遇难,他的主观心态应该是把两个人全部救下来。绝对不可能在救完一个后,站在旁边,谈笑风生,讨论晚饭吃生么,如果这样,我觉得此人更应该接受精神治疗,而非法律制裁。这就说明一个问题,施救者的主观意图,从常理来说,不可能存在不救助的故意性。而依据救助行为的不连贯或中止,来割裂施救者的主观心态,是片面的、不合理的。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犯罪实施者的主观故意,即便是过失性的犯罪,也强调主观忽视,而在这个问题中,救助者根本不存在不救助的故意,忽视更是无从谈起,其主观上肯定是救助的。一个主观上,根本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忽视问题的人,为何会犯罪?所以,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起码它不是法律问题,这就有点类似谋杀外星人罪名。大家都知道谋杀外星人罪名荒谬,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外星人不存在,至少目前不存在;大家讨论这个先救后救是因为不熟悉法律中的犯罪故意原则。
其次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有无可能。法律讲究证据,证据事实远比历史事实更重要,没有证据,说到天边,法官也不会相信;法官就是相信了,没有证据也无法判决。刚才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除非他自己喊出来,就像前两天那个拿枪指着村妇的警察一样,边用枪口指着他人、边喊“弄死你”,这一下明确了他的主观目的,排除了警告犯罪、自身防卫、保养枪支、刷秀炫酷等一切其它把枪的可能性目的。所以,单靠没有救助母亲就判断儿子不作为的故意,实在有点牵强,你怎么判断他是不救助,还是想救没力气了呢?这一点上,司法取证几乎不可能实现。再说个让你恍然的,汶川地震,我估计那时这种先救后救的问题比比皆是,事实是怎样?满大街跑着找自己爹妈而不救助身边陌生人的人么?“小姐,您再忍忍,我先救我妈妈,我救完她马上回来就您,要不救了您还得把我自己搭进去,您一定忍住了啊~~等我~~~”事后好像也没听说哪个儿子不作为被判刑的。
最后,仔细想想这个问题事件:这个问题被女友拿来耍宝,可以;拿来作为法律系的研究案例,也行;拿来作为社会大讨论,为什么啊?是什么让我们全民如此激情澎湃的关注这么一道小小的考试题选项?用陈丹青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人人心中的那个道德审判员角色在作祟。我们乐于用道德去评判与自己无关的事件,然后指手画脚的评头论足一番,就像老人扶不扶、卖淫耻不耻、孩子打不打等等等等,我的建议是:这些问题留给专业的人士去研究吧,咱们还是好好工作、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