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命题点一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1)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2)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3)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命题点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2)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5)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6)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7)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命题点三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熟悉)
(一)客户的申请
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客户征信调查
(1)内容: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2)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命题点四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熟悉)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熟悉)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需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信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命题点五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熟悉)开户
(1)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2)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4)提交担保品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5)授信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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