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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全面放开二孩:“抢生”应不应受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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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den我的世界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5-11-6 17:23:5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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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二孩:“抢生”应不应受罚??


国家卫计委10月30日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各省市何时正式落地,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那么,在政策落地前生二孩,会不会被处罚?颇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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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31日《现代快报》报道,10月30日湖南省卫生计生负责人表示,从今至正式实施前生育二孩者不作处理。至此,湖南成为第一个就“全面两孩”落地政策明确表态的省份。不过,绝大多数省份暂时都没有相关消息传出。笔者为湖南计生方面的开明、务实叫好鼓掌。然而,遗憾的是,11月3日,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湖南省卫计委已经收到国家卫计委的相关通知,之前湖南省卫计委做出“即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的决定,已经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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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单独二孩”政策到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全面二孩”政策,能够有效克服目前国家已经出现的劳动力不足、社会老龄化等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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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份的“单独二孩”政策从出台到全面落地,长达10个月之久。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江西、浙江、天津、北京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而安徽省的政策相对比较灵活,若单独二孩在政策过渡期内,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根源于政府的执政理念、担当力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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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讲,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二孩政策就已经生效了,尽管计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待修订,此种情形下的“抢生”为国家政策所鼓励,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自然没有处罚的必要和依据。如果一定认定“抢生”违法,属于教条式理解,该种违法也是因为公权力没有及时修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致,与公民个人无关,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属于“良性违法”,应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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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谈到新近出台的“全面二孩”政策时说,“我觉得性子急的,现在就开始怀孕也不影响孩子符合政策。”但是,由于杨文庄司长并没有就“现在生育”给出明确的说明,各地也大都没有释放有关消息,民众颇有困惑,而年龄较大等不起的夫妇或因其他原因着急生二孩的夫妇更是心里没底。因此,中央层面应尽快就政策过渡期的二孩抢生行为给出明确具体的意见,要求各地统一执行,以消除民众的困惑,规范生育监管,保障民众的生育权益,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将最后一轮的“二孩抢生”作为创收的手段,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挫伤人民群众生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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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我国很多重大决策的出台,具有不可变避免的“违法”乃至“违宪”表象,但是,绝对不能将这些重大决策简单定性为“违法违宪”,否则,改革难以继续,因为,这些决策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国家的法律法规随之要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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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面二孩”政策在“法律层面”全面落地之前,由于“抢生”行为符合新的政策,也符合即将修订的法律法规,政府对待此种“抢生”,应该秉持宽容的态度,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处罚人或被征收人原则”,不应轻易定性为“违法”,更不应处罚。唯有如此,“全面二孩”政策方能体现勃勃生机,体现法律人性化和柔性的一面,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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