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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转贴]中国常驻WTO代表:中国产品遭反倾销仍将增长 主动应诉胜率更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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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 纺织动态中国常驻WTO代表:中国产品遭反倾销仍将增长 主动应诉胜率更高(2004年6月29日) ---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对许多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欧盟的反倾销就如一记从背后打过来的“闷棍”,在还没来得及或不知如何反应之际,已被打倒在地。往往是中国商品在欧盟市场上“高歌猛进”之时,竞争对手的一张反倾销诉状,便将中国商品轻易赶了出去。这样的事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便频频发生。   中国企业要想反制这根“闷棍”,首先必须要对欧盟的反倾销政策有明确的了解。根据目前欧盟实施的反倾销法,如果欧盟区外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欧盟市场,并因此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欧盟将对其征以与其倾销幅度相当的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5年,但在期满后欧盟仍有权予以延长。   从程序上讲,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的调查、认定和执行。在调查期间,欧盟委员会有权征收临时性的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的最终裁定权则归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欧盟部长理事会。一般而言,欧盟任何一个企业或成员国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欧盟委员会则需在45天之内作出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不难看出,打反倾销官司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该种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但欧盟还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则要参照第三国来执行。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直采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造成欧盟在处理与中国有关的反倾销调查时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在中方的一再争取下,自1998年起,欧盟同意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对某些满足条件的中国企业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企业的生产成本为“正常价值”。这些条件包括:1.企业决策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2.企业有一套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建立起来的会计账簿;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到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据代理过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介绍,一般而言,私人企业比国有企业更能获得欧盟的认同。但中国私人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会计账目不清,不符合国际准则,很难通过欧盟的审核。   诚然,欧盟开出的条件繁琐而苛刻。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却也有利于中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营的规范化。而中国企业一旦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固有的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便能发挥出来。   中国驻欧盟使团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中国出口实力的增长,有些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不足为奇。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威胁时,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有关中国企业应当增强产品的技术和质量竞争力,避免仅仅依靠价格低廉取胜,更应避免出现某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出口猛增的情况,以免授人以柄。另一方面,一旦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也应积极应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联合欧盟的进口商一同应诉。毕竟,进口商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与出口企业相同的。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孙振宇为减少海外反倾销“支招”   中国出口企业近年来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并常在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一问题已引起各方的严重关注。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孙振宇大使最近在日内瓦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就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如何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作了详细阐述。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仍将增长   孙振宇说,自1979年8月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对中国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起,到今年5月底累计有34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了573起反倾销调查,仅2003年就有49起,是数量最多的一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自该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至2003年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416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共356起,占总数的1/7左右。   孙振宇认为,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仍可能呈增长态势。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出口环境将会面临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涉案金额继续上升、涉及产品领域不断扩大、涉及国别面有所扩展的严峻形势。这是中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建立“四体联动”机制   在谈到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对策时,孙振宇说,中国已经初步形成政府(包括中央、地方政府)、驻外经商机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协调工作的“四体联动”机制。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该机制对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改变以往不利的应诉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四体联动”机制中,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企业应诉的指导,加大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对外谈判交涉力度,重点放在国外对中国产品不公平、不公正、歧视性的政策和调查行为上,通过完善可行、有效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驻外经商机构将密切关注驻在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动态,充分发挥信息及时的优势,通过迅速有效的反倾销信息通报工作,实现预警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应诉工作的快速启动,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加强与驻在国调查机关的交涉工作,针对重点国家加大交涉力度,形成交涉的制度化和定期化。   避免竞相压价出口   涉案企业是反倾销应诉的主体。孙振宇指出,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反倾销案件发生的可能性。首先,企业在出口经营中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竞相压价出口的局面;其次,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通过提升产品内在附加值来强化出口优势,避免简单的价格战;第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出口产品预警信息的敏感度,合理调整出口规模和价格水平。   孙振宇认为,面对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必须主动积极应诉。另外,企业在积极聘请律师应诉的同时,要及时将企业和所在行业在调查中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配合政府做好对外交涉工作,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较好的案件处理结果。此外,商会和行业协会是组织协调应诉工作的核心,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限制各种破坏出口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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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0 16:37: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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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 反倾销 国产品 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对外贸易 WTO 反倾销 胜率 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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