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垄断情况下,创新也是被垄断的。但这种垄断并不完全排斥市场机制,也就是说这种市场机制是ZF(或者垄断企业)干预下的市场机制。总体上讲,项目的性质不同,运作的模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曼哈顿”工程,是国家控制下的创新项目。项目实施在ZF计划指令下选择性的分包。但这种分包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关键技术由国家垄断,一般技术产权由国家与企业共享。但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由ZF控制。资源配置或者资金来源以ZF投资或资助的方式解决。相关企业可以享有ZF订货的优先权。
再如,可口可乐,它在世界各地都有工厂(独资合资和委托加工的都有)这些企业的创新,既有授权、也有计划招标,当然也存在企业自主创新(主要是改进提高方面的)。不同的运作模式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所有知识产权归可口可乐。这包括购买、共享或可口可乐总公司独享。其创新所需的资源的来源也有所不同。除了配方之外,大体上都采用市场机制运作(包括体制内和体制外)。 实际上,创新不是自由或垄断必选其一。从宏观角度上来讲,市场化的创新普及率和效能当然更好,毕竟社会创新活动是一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风险创意过程。一颗新奇的纽扣或者一枚新型导弹的研发都属于产品创新。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创新,完全市场化未必行得通,因为市场的本质是逐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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