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hreecor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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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失手汇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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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瞩目的收购案成为自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中国商务部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汇源目前掌控着国内10%的果蔬汁市场份额,该市场价值去年增长了15%至20亿美元;可口可乐则占有9.7%的市场份额,并主导着稀释果汁系列饮料。中国是可口可乐的第四大市场,也是与其对手百事可乐竞争的主要战场。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交易备受注目,不仅是因为其是至今金额最大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交易,更是因为它还是中国施行新反垄断法以来首宗牵涉外资的大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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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公司 市场集中度 消费者利益 中国商务部 可口可乐 失手 汇源

沙发
le2005 发表于 2009-3-18 20: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0 0:26:52编辑过]

近4年后,莫名就找回了账号和密码(美羊羊教授),为这个“有记录以来最偏离的厄尔尼诺炎夏”拂过一缕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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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mallmelp 发表于 2009-3-18 21: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意料之中喔,可口可乐明显不怀好意,收购案还没批就明目张胆的拿美之源果汁打压汇源的产品市场份额,真是居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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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zijiu 发表于 2009-3-18 21: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制度是终极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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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ccen 发表于 2009-3-19 00: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总不能啥都被 外国 货 给垄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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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dyyys 发表于 2009-3-19 00: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实际上价格不低哈,不过也许是不蒸馒头争口气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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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3-19 02:0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果汁市场能垄断.... 呵呵..... 就算让他有100%市场占有率,他也不可能随便提价.

一个准入门槛如此低,代替产品又如此多的行业....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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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3-19 06: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mallmelp在2009-3-18 21:09:00的发言:
意料之中喔,可口可乐明显不怀好意,收购案还没批就明目张胆的拿美之源果汁打压汇源的产品市场份额,真是居心昭然若揭。

没有批之前,继续扩张市场,有什么问题?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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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3-19 06: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zijiu在2009-3-18 21:16:00的发言:

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你说的是哪个案例呢? 

尤科斯? 3COM? 

这两个是政府否决的,类似的收购本身风险就非常高。。。。 一个是资源,另外一个是给政府部门提供反黑客服务的。  

还是海尔收归那个美国家电企业呢,最后给惠而浦搞砸的那个呢?

另外说起来,优尼科那个兼并,也不是被否决的,反而和海尔在美国兼并失败的那个案例更加类似。

倒是假如中国企业去收购Tropicana呢?或者去收购 MARTIN BaueR,甚至你喜欢的话,去吧FACEBOOK收购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当然,你要是收购哥伦比亚电视,那不行。

我就是想质问一下,那些喊着以下换牙的,到底对于美国在兼并方面法律的了解有多少。 比如1988 年通过的 混合贸易法案。 还有finsa的操作细则。 假如没有话,先去好好的了解清楚。

虽然在美国兼并要处理的法律条文,确实繁琐得 让人恐惧,但是起码里面案例和条文都非常的明确。

另外我没有记错, 美国从来没有由政府出面出否决一个“果汁行业”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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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3-19 07: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把28条看了,

第二十八条(申报的标准及销售额等的计算)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申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或销售额总和超过30亿人民币,至少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15亿人民币,并并购交易额超过l元人民币;
(二)集中交易额超过l元人民币的;
(三)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0%的;
(四)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状况对申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公布。计算第一款规定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时,应当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经营者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一并计算。销售额与市场份额之计算,应当以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调查所得材料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记载资料为准。

这个貌似不能成为否决理由,只是说明白了一个申报的要求。  之后我把所有和集中又关的, 另外还有第41--50条都看了。 貌似当中一些需要的程序,并没有做到。

而判死刑的,则是根据35条

第三十五条(禁止集中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不予许可:
(一)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
(二)阻碍某一个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这样的条款,假如在海洋法国家,民事法庭上需要进行举证的,那还说得过去。。。  问题中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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