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巫山刘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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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经济学原理》第一章 资源和劳动(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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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7-24 21:37:17
第二节  正名与经济学

  [第五公理] 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推论一]  现实劳动所有权属于现实劳动者所有;

  [推论二]  过去劳动所有权属于过去劳动者所有;

  [推论三]  资源不含任何人类劳动,因此,资源所有权属于全民公有。



            一  解决分歧的钥匙——正名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激烈的社会变革,好些事物旧有的“名”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内容(实)了;与此同时,各种新起的“名”也还没有得到社会上的公认,从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便形成了调整“名”“实”的斗争。先秦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家,几乎都提出了自己的“正名”的主张。名实问题的讨论,后来逐渐发展到关于知识论和逻辑学的探讨,并且逐渐成了当时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荀子有《正名》篇论述名实。他主张“名定而实辨”,“制名以指实”。由此可见,“名不副实”、“名副其实”这两个成语,就是指概念的“名”与其定义这个“实”之间的关系;而所谓“名正言顺”,则是说“概念定义准确了,语言交流才能顺畅!”

  在现实中,经济学人之间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公说公有理,婆说理由长,谁也说服不了谁的现象,撇开一些非正常的因素,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受意识形态左右;其二,受方法论影响;其三,经济学概念难以统一。原因虽然有三,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也好,还是方法论方面的讨论也罢,任何人的任何观点都得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而任何语言文字,统统都是建立在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要统一认识,解决分歧,也就必须从经济学概念正名说起。

  那么,经济学概念为什么会存在分歧?这恐怕不得不承认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那么,经济学为什么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呢?这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说起。

   经济学乃至于整个社会学,之所以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与自然科学比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研究的对象不同: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物”,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事”。物有形而事无形,“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礼.大学》)用现代意义的话来讲,凡是由元素组合而成的都是物。比如,我们的身体就属于物;所谓“事”,《辞源》是这样解释的:“凡人所作所为所遭遇都叫事;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和自然界的一切现象也叫事。”事实上,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关于人与物相关联的那档子事。因此,经济学研究以及经济学概念的定义,在受自然法则影响的同时,也必然深受人为法则的影响。

  所谓意识形态,其实就是人为法则,用当前比较时髦的话来说,就是价值观,它属于人性的范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就曾提出过“自然正义”的观念。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既有自然的正义,也有法律的正义。前者与后者不同,它不是国家设计出来的,而是从自然中发现的,因此具有永恒性、普世性和至高性。他的思想到罗马法学家西塞罗那里,就变成了与理性融为一体的自然法的观念。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的人,且亘古不变,永世长存;它以其命令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其禁令约束人们为非作歹……这种‘法律’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无论何时何地,它都有效。”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正义”,也是指人为法则。

  人性并非没有规律可循。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第六章)

  孟子这里谈论的就是人性问题。的确,有些“不忍人之心”,除了把它视为人的本能或本性之外,很难找到其他理由。比如,孟子所说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忍人之心”没有根据,比如,作为统治者的唐太宗,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曾经对“不忍人之心”下过一个精辟的注脚,那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马克思对此更是明确指出:“现在的统治阶级,撇开其较高尚的动机不说,他们的切身利益也迫使他们除掉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

  正如前面分析的,经济学研究的就是一个“利”字。无论是“自利”还是“利他”,都植根于“权”。所谓“权”,就是指所有权,即人对于物的占有权。那么,人凭借什么占有物呢?这里同样涉及到自然法则和人为法则问题。显而易见,研究经济,要想绕开意识形态,搞什么纯自然的研究,那是根本就办不到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应该是:究竟是自然法则主导人为法则,还是人为法则主导自然法则?下面将围绕所有权归属,通过对一部分经济学概念正名,逐步展开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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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ongfei180 发表于 2009-7-25 08:52:04
这种理论原创,建议斑竹转移到总版理论原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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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7-30 06: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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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所有权和所有制 

  所有权的“权”可以分为静态权和动态权。所谓静态权,就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权;所谓动态权,则是指所有权在运动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决策权、执行权(或称之为经营权)和监督权,静态权与动态三权的关系是一个主与从的关系。因此有:

  “动态三权是所有权在运动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式。”[第四公理]

  在所有权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动态三权随占有权的完全转移而完全转移;在所有权临时转移的环境里,静态权没有发生转移,临时转移的仅仅只是部分动态三权。动态三权与其相应的责、权、利,共同构成所有权管理六要素。[注: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分析,请看《经济学原理》第三部分《所有权临时转移与管理》]

  而所有制是针对所有权的静态权制定的人为法则。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共同特征都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权。所不同的是,所有权在受自然法则制约的同时,也必然受所有制的制约。因此,所有权就有两种定义:其一是不受人为法则影响的理想状态下的所有权;其二则是受人为法则影响的现实状态下的所有权。

  所有权(理想):因事物自身客观存在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人对于事物的占有权;

  所有制:    根据统治集团意愿所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人对于事物的占有权;

  所有权(现实):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词典解释)

  比如,劳动作为人的一种行为方式,它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血肉相连的关系,受这种自然法则的制约,任何人采用任何方法,也绝对不可能把劳动者与他的劳动分割开来。事实上,历史上占有或占用他人的劳动,要么是通过占有劳动者的身体(奴隶制);要么是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雇佣工制度)来实现的。由此可见: 

  “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第五公理]

  由于“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就有了“谁劳动谁所有”这个人类的共识。换句话说,“谁劳动谁所有”就是说劳动者既然付出了他的劳动,因此他有权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和“谁劳动谁所有”,前者是自然因素形成的;而后者则是人类的共识。

   比如,木匠上午制作一把锯子,下午用这把锯子锯木头。制作锯子的原材料是木匠花钱买来的。至于这些钱的来源,无论是木匠自己的过去劳动所得,还是他妻子的过去劳动所得;无论是他父母支援的,还是他的亲戚朋友送的;无论是他偷来的、抢来的、骗来的,还是他剥削来的......统统都掩盖不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这些钱统统都是过去劳动所得!对木匠而言,要么是他自己的过去劳动所得;要么是他通过合法途径或非法手段取得的他人的过去劳动所得。至于买卖原材料,那只不过是用这样的过去劳动对等置换那样的过去劳动。交易本身[指交易现象而不是指交易过程,因此不含为交易过程所付出的劳动。至于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付出的劳动,卖方(即商家)的劳动可以理解为该商品生产者改变分配模式的延续;至于买方所付出的劳动,则应该区分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前者属于自我服务式消费,当然不必计较劳动报酬;而后者为购买生产资料所付出的劳动,自然应该计入生产成本。]既不增加原材料中凝聚的劳动量,也不减少原材料中凝聚的劳动量。

  凝聚在原材料里的过去劳动,对过去而言也是现实劳动。比如,木匠上午制作锯子,下午用锯子锯木头。木匠制作锯子的劳动,对制作锯子而言是现实劳动;对锯木头而言则属于过去劳动。

  简言之,过去劳动是指那些已经凝聚在劳动产品中的劳动,它是相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现实劳动而言的。由此可知,现实中的过去劳动,统统都是历史上的现实劳动。于是便有了:

  [一],现实劳动者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归现实劳动者所有;

  [二],过去劳动是过去的现实劳动者创造的,因此,过去劳动属于过去的现实劳动者所有;

  [三],资源不含任何人类的劳动,因此,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属于全民公有。  

  由此可见,劳动(现实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是一切经济现象的起源;社会历史的变迁,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的发展演化史;而生产关系的演化,则是通过人为地改变劳动和资源的归属权(即所有制关系)来实现的。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分析论证,请参阅本章第三节《所有制与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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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10-5 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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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所有权类型

  
  众所周知,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劳动产品。具体来说,就是研究劳动产品的形成(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而消费又分为扩大再生产的消费和生活消费,因此,生产也相应地分为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如何协调二者的比例,这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精神生活和物资生活的需要。

  分配也有两种分配模式:其一是实物分配;其二是货币分配。要实现货币分配,就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把生产的实物转化成货币。由此可见,交换只不过是改变分配模式的一种手段,它并不直接影响分配的比例。因此,要研究分配,我们首先就有必要研究劳动产品的构成。

  关于劳动产品的构成,有以下两种普遍的认识:

  其一:任何劳动产品,统统都是自然物资(资源)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体;

  其二:任何劳动产品,统统都是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体。

  把上述两种观点转化成公式,就有——

  公式一: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资源的使用价值+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

  公式二: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现实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

  这两个公式都是正确的,其区别在于:公式一里等号左右两侧所说的劳动都是指全元劳动;而公式二里等号右侧所说的“现实劳动”只是凝聚在劳动产品中的全元劳动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即过去劳动的积累凝聚在生产资料当中。由此我们便可以得到第三个公式---------

  公式三: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资源的使用价值+过去劳动形成的使用价值+现实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

  显然,过去劳动的积累与资源结合便构成生产资料;过去劳动的积累与现实劳动结合便构成全元劳动(简称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第三个公式视为基本公式。

  由此可见,任何劳动产品,统统都是资源、过去劳动和现实劳动三结合的产物。这,就是现代经济理论所说的“生产要素”。然而,生产要素本身,如果没有人的主导,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经济关系的。人主导生产要素,首先表现为人对于事物的占有关系,即所有权关系。根据前面的分析,于是便有:

  现实劳动所有权归现实劳动者所有;

  过去劳动所有权归过去劳动者所有;

  资源所有权归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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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12-10 1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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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所有权运动和管理

  所有权有、而且只有两种运动方式,那就是“所有权交换”和“所有权合作”。

    商品交换是最基本的所有权交换形式。它实际上就是用这样的过去劳动对等置换那样的过去劳动。所有权交换彻底地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它属于“所有权完全转移”。

  除了商品交换之外,所有权完全转移还有三个亚型,那就是[1],遗传和馈赠;[2],强盗式掠夺(偷盗抢掠);[3],诈骗式掠夺(坑蒙拐骗)。这三个亚型虽然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但它们的的确确都彻底地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因此也都属于所有权完全转移。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所有权完全转移,那就是“剥夺”。严格地讲,剥夺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而属于政治学研究的领域。在历史上,任何朝代的更替都存在新统治集团剥夺旧统治集团利益的现象。显而易见,这类剥夺不属于经济行为而属于政治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夺不同于历史上这种新统治集团剥夺旧统治集团利益的剥夺,而是建立在“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基础之上的剥夺。换句话说,马克思所说的剥夺,实际上就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在《GCD宣言》中明确指出:“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他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他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剥夺,并不是以新的私人占有方式取代旧有的私人占有方式的剥夺,而是那种全民共同占有方式取代任何私人占有方式的剥夺。

  所有权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是国民政治权的合作,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管理;
  其二是过去劳动所有权的合作,其表现形式就是资本股份制管理;
  其三现实劳动所有权合作,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工会组织;
  其四是是劳资合作,也就是过去劳动所有权与现实劳动所有权合作,其表现形式就是企业生产管理。

  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合作都不是买卖行为,它与所有权交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所有权合作自始至终都没有改变所有权的归属!然而,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合作都不允许“七爷子吃饭,八爷子当家”的现象发生,都必须把参与合作的各方的所有权的部分权利集中起来“使用”。这种权利的集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动摇所有权的根本权利——所有者的占有权——它只是“临时性”地把所有权的“部分”权利转移到经营者手中。为了与所有权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所有权完全转移”对应,我把所有权合作领域里的这类“临时性”地转移“部分”所有权权利的现象称之为“所有权临时转移”。

  所谓管理,就是指所有者对所占有的财富直接或间接的保管和经营。

  当所有权处于静止状态时——比如口袋里还没有考虑用途的货币——,当然不存在所有权的经营问题。而这时的所有权保管,只是所有者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属于“自我监督式保管”。此时管理的全部内容,也就只有“自我监督式保管”。

  当打算使用所有权的时候,这便产生了经营活动。如果经营的所有权只是所有者个人的财富,这时只有一种经营活动,那就是所有者经营。此时管理的全部内容,就是所有者的自我监督式保管和所有者经营;如果经营的是合伙人共同占有的财富,这时就产生了两种保管形式——自我监督式保管和他人监督式保管;两种经营模式——所有者经营和经营者经营;由此产生了两类管理——所有者管理和经营者管理。这里出现了一个关键性概念——“他人监督”。那么,什么是“他人监督”?

  在所有权合作的状态下,合作起来的所有权必须整体运做。如果不能做到全部经营活动都在全体所有者共同参与下经营,就必然产生部分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临时”丧失了“部分”所有权的经营权。由于所有权临时转移使得部分(或全体)所有者暂时丧失了“部分”所有权权利,因此,所有权临时出让者有权要求所有权临时受让者给予对等置换的条件,以便确保临时转让出去的所有权权利不至于被滥用。这种对等置换的条件,我把它称之为“他人监督”(与所有者对保留权利的“自我监督”对应,即监督他人的意思。)显而易见,他人监督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临时出让者监督所有权临时受让者的权力,而且也是所有权临时受让者必须对全体所有者履行的责任。由此可知:

  “他人监督权不是所有者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伴随所有权临时转移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伴随相应权利的回收而消失。”[定理]

  比如,请能人来管理自己的企业,就必然要给予管理者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原本属于所有者的,现在交给管理者,显然,所有权在这里发生了转移。但这种所有权转移和商品买卖那样的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买卖使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了完全性转移;而这里的所有权转移始终都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因此它属于所有权临时转移。由此便产生了所有者管理和经营者管理。

  以房屋租赁为例:租赁给承租人的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或称之为经营权)。显然,承租人(经营者)只能在房主(所有者)授权范围内使用(经营)房屋,这就是经营者经营;而房屋的买卖权、转租权、改造权等权利,一般不宜假手他人,因此,关于这些权利的使用就属于所有者经营。至于房管证的保管就属于自我监督式保管;而房主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监督就属于他人监督式保管。

  显然,无论是自我监督式保管还是他人监督式保管,统统都是所有者的监督保管。其中,自我监督式保管监督保管的是所有者的保留权利;而他人监督式保管监督保管的是临时转让出去的那一部分权利。二者结合,就构成对所有权完整的监督保管。

  “所有者经营”经营的是所有者的“本金”;而“经营者经营”则是经营者利用全体所有者的本金获取“利润”的活动。二者结合,就构成对所有权的全方位经营。

  其中,所有权保管(包括自我监督式保管和他人监督式保管)和所有者经营,都是所有者自己的事,因此它们又合称为“所有者管理”;而经营者对经营权的管理则属于“经营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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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09-12-28 1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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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所有权的基本性质

  人世间,所有权可以归纳为四个大类,它们是:现实劳动所有权、过去劳动所有权、资源所有权和国民政治权。其中,前三类属于直接的经济权,而国民政治权属于间接的经济权。为了维护经济活动的公平和正义,任何直接经济权的保管或经营都必然要受到间接经济权的监督管理。由此便产生了来自企业内部的“内部监督”和来自企业外部的“外部监督”。前者即所有者监督;后者即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

  正如前面分析的,现实劳动所有权是劳动者个人的权利,而国民政治权同样也属于个人权利。现实劳动所有者虽然存在劳动能力大小的差异,但它体现在贡献和报酬方面,属于劳动所有权的动态权。而人人都有劳动的权利,这属于劳动所有权的静态权。劳动所有权的静态权跟国民政治权一样,都属于人权,是一种人人平等的个人权利。这两类所有权既然属于个人权利,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经营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权利。但是,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保管,保管好自己的权利,不要因违法乱纪而丧失。

  上述两类所有权都与人的肉体相关联,属于人的“身内权”。因此,它们都只能参与所有合作,而无法进行所有权交换。由此可知,无论是劳动还是劳动力,都永远也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商品!而资源和过去劳动都属于“身外之物”,即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宗明义所指出的“外界的对象”。身外之物不但可以参与所有权合作,也可以参与所有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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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10-1-1 18: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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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有、私有和个人所有

  无论是公有、私有,还是个人所有,都是一个所有权归属问题。

  从方法论的角度讲,几乎所有的经济学人都知道,应该辨证地看问题。然而,一旦接触实际,辩证法往往又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就拿公有、私有和个人所有这一组概念来说吧。什么是公有?什么是私有?什么是个人所有?从辨证的角度讲,它们原本都是一些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公有和共有一样,其本义原本都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占有。然而,自从有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观念之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很多人把公有当作了一个专有名词,即专指国家所有。事实上,从人对于物的占有关系的角度讲,人们常说的公有,实际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谁也无法占有的公有。比如,阳光和空气对人有用,因此“值得占有”。然而,任何人都无法独自占有阳光和空气,因此,阳光空气自然就属于全人类公有。这类公有就属于谁也无法占有的公有;

  其二,特定人群共同占有的公有。无论是二人世界的家庭财产,还是属于全人类共同占有的公海资源、南极大陆资源,以及集体或国家占有的资源或财富,统统都属于特定人群共同占有的公有。这类公有至少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这类公有跟私有一样,所有被占有的物资,不但“值得占有”,而且“能够占有”。而正是因为这类物资“能够被人们占有”,从而构成所有权关系。这是区别于阳光空气那类“谁也无法占有”的公有的重要特征;

  2,这类公有跟私有一样,都是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比如,原始社会的全民公有,实际上是氏族公有或氏族百姓公有;而当下我们常说的全民公有,则是指某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共同占有的公有。无论是氏族公有、氏族百姓公有,还是当前的这种某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共同占有的公有,统统都是那种对内公有,对外私有的公有。就拿爱国来说吧,恐怕谁也不会否认,爱国是出于公心。可是,这种公心依然是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它是相对于自己的祖国而言的,你能指望他国元首爱中国甚过于爱他自己的祖国吗?显然不能!由此可见,从世界范围来讲,爱国也是一种私心。任何国家元首如果没有这份私心,恐怕该国的老百姓是不会投他的赞成票的。

  其三,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那种“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的公有。和前面两类公有不同的是,这类公有不是现实中的公有,而是人类的一种美好愿望。我们认识这种人类的美好愿望,在于寻找实现美好愿望的途径。其实,共产主义公有,以及真正意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在现实中是存在它们的微型版本的。这种微型版本就是我们正常的家庭公有模式。这类公有好比是一桌家宴:桌椅板凳、锅碗瓢盆是全家人公有的,这好比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而那些饭菜则属于生活资料,生活资料只能根据各自的生理耗费进行补偿。把这种家庭公有模式放大到国家范围,就是真正意义的生产资料公有;把这种家庭公有模式放大到世界范围,就是“全人类共同占有的公有”。就地球这个范围而言,“全人类共同占有的公有”不就等同于“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的公有么?

  明白了上述三类公有,我们就不难理解私有和个人所有:

  所谓“私有”,其实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如同公有是对内而言的那样,任何形式的私有统统都是对外而言的。一个人爱自己、爱家庭、爱家乡、爱国家,乃至于爱我们的地球村,统统都只不过是一个“小我”和“大我”的关系。无论是“小我”还是“大我”,统统都是对内公有,对外私有!

  个人所有与私有的不同之处在于:私有是相对于某种事物而言;而个人所有则主要是相对于某种权利而言的。比如,一个股份制企业,对内而言,属于该企业全体股东公有;对于该企业以外的人而言,则属于该企业全体股东私有。显然,这种公有或私有,都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整体,公有或私有是相对于企业这个整体的对内、对外而言的。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股份制企业是全体股东共同集资创办的,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根据自己集资的份额行使权利。由此可见,任何形式的“特定人群共同占有的公有”,实际上就是个人所有的集合。而所有者个人拥有的权利,就来自于所有权。不同的股东由于投资的份额不同,他们的所有者权利也就有大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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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包不同 发表于 2010-1-1 19:04:42
建议楼主百度一下“科学”
再来说经济学是不是科学
哥不生产知识,哥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19
巫山刘老五 发表于 2010-1-2 22:08:13
包不同 发表于 2010-1-1 19:04
建议楼主百度一下“科学”
再来说经济学是不是科学
  首先,欢迎阁下参与讨论!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我既然在主楼开宗明义地提出经济学的“科学”问题,不但百度过“科学”、搜索过有关论述,而且也曾在其他论坛与几个网友讨论过有关话题。阁下对此有何见解,不妨明确提出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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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同 发表于 2010-1-4 10:19:39
科学根本就不是一门什么具体的学科
而是一种方法论,一种态度
所以根本不存在经济学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而是以什么样的态度和什么样的方法来对待经济学的问题
哥不生产知识,哥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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