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正名与经济学
[第五公理] 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推论一] 现实劳动所有权属于现实劳动者所有;
[推论二] 过去劳动所有权属于过去劳动者所有;
[推论三] 资源不含任何人类劳动,因此,资源所有权属于全民公有。
一 解决分歧的钥匙——正名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激烈的社会变革,好些事物旧有的“名”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内容(实)了;与此同时,各种新起的“名”也还没有得到社会上的公认,从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便形成了调整“名”“实”的斗争。先秦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家,几乎都提出了自己的“正名”的主张。名实问题的讨论,后来逐渐发展到关于知识论和逻辑学的探讨,并且逐渐成了当时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荀子有《正名》篇论述名实。他主张“名定而实辨”,“制名以指实”。由此可见,“名不副实”、“名副其实”这两个成语,就是指概念的“名”与其定义这个“实”之间的关系;而所谓“名正言顺”,则是说“概念定义准确了,语言交流才能顺畅!”
在现实中,经济学人之间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公说公有理,婆说理由长,谁也说服不了谁的现象,撇开一些非正常的因素,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受意识形态左右;其二,受方法论影响;其三,经济学概念难以统一。原因虽然有三,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也好,还是方法论方面的讨论也罢,任何人的任何观点都得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而任何语言文字,统统都是建立在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要统一认识,解决分歧,也就必须从经济学概念正名说起。
那么,经济学概念为什么会存在分歧?这恐怕不得不承认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那么,经济学为什么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制约呢?这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说起。
经济学乃至于整个社会学,之所以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与自然科学比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研究的对象不同: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物”,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事”。物有形而事无形,“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礼.大学》)用现代意义的话来讲,凡是由元素组合而成的都是物。比如,我们的身体就属于物;所谓“事”,《辞源》是这样解释的:“凡人所作所为所遭遇都叫事;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和自然界的一切现象也叫事。”事实上,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关于人与物相关联的那档子事。因此,经济学研究以及经济学概念的定义,在受自然法则影响的同时,也必然深受人为法则的影响。
所谓意识形态,其实就是人为法则,用当前比较时髦的话来说,就是价值观,它属于人性的范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就曾提出过“自然正义”的观念。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既有自然的正义,也有法律的正义。前者与后者不同,它不是国家设计出来的,而是从自然中发现的,因此具有永恒性、普世性和至高性。他的思想到罗马法学家西塞罗那里,就变成了与理性融为一体的自然法的观念。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的人,且亘古不变,永世长存;它以其命令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其禁令约束人们为非作歹……这种‘法律’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无论何时何地,它都有效。”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正义”,也是指人为法则。
人性并非没有规律可循。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第六章)
孟子这里谈论的就是人性问题。的确,有些“不忍人之心”,除了把它视为人的本能或本性之外,很难找到其他理由。比如,孟子所说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忍人之心”没有根据,比如,作为统治者的唐太宗,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曾经对“不忍人之心”下过一个精辟的注脚,那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马克思对此更是明确指出:“现在的统治阶级,撇开其较高尚的动机不说,他们的切身利益也迫使他们除掉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
正如前面分析的,经济学研究的就是一个“利”字。无论是“自利”还是“利他”,都植根于“权”。所谓“权”,就是指所有权,即人对于物的占有权。那么,人凭借什么占有物呢?这里同样涉及到自然法则和人为法则问题。显而易见,研究经济,要想绕开意识形态,搞什么纯自然的研究,那是根本就办不到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应该是:究竟是自然法则主导人为法则,还是人为法则主导自然法则?下面将围绕所有权归属,通过对一部分经济学概念正名,逐步展开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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