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人是央行的一个重要职能,其进行操作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1, 协调失败(co-ordination failure).可以被定义为这样一种情况,一家银行具有偿付能力,但是缺乏流动性,而市场又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问题被迅速解决,那么将是暂时的。这可能是由于信贷协议限制了任何单一的机构借贷,因而需要协调的借贷,也没有任何私人部门愿意承担扮演协调者而产生的交易费用,或者是由于市场本身已经关闭,例如911危机,又或者是由于许多其它的潜在因素. 在协调失败的情况下,缺乏流动性的情况可能只会影响一家银行,特别是当问题被迅速解决时,也许根本不会对其它银行产生什么影响,1985年纽约银行就是如此。但是如果流动性缺乏的问题没有迅速被解决,然而,这家银行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出售资产、撤销贷款、增加现金,还有它被强迫中止存款人功能和市场信心以及市场价格(见Gorton and Huang,2002),都会影响到其它银行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如,通过存款提取)。
此时,央行有很强的提供LOLR的动机
2,传染性风险.一家银行不利的状况威胁到了其它银行或者一些银行的生存能力,不管这种不利的状况是因为或者缺乏流动性,或者破产,或者兼而有之引起。当传染性风险成为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原因时,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又会在宏观层面上给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出难题。在宏观层面上,即使央行意识到“市场失灵”这一特殊的例子,它也必须作出既考虑了“市场失灵”又考虑了“政府干预失灵”的合适平衡的判断。
为了减少传染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很大,央行也有很强的动机提供LOLR.
另外,可参考其它相关的文献,如Bernanke(1983), Goodhart and Schoenmaker (1995), Gorton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