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各位前辈帮忙答疑:
1、由两家股东公司出资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项目工期预定2年,项目公司的人员组成基本都是从两家股东公司借调过来的,是否必须与项目公司签另外的合同?
2、借调过来的员工工资由项目公司发放,五险一金由原单位代为缴纳,项目公司将五险一金费用定期转款给股东公司可以不?
3、项目公司外聘了一位员工,但该员工原所在单位由于经营不善五险一金停了1年多没交了,又想留下该员工没有做社保减员,我们项目公司想把该员工的企业部分五险一金按社保局的最低标准发放给员工,该员工也同意这种方式,请问这种方式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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