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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黄光裕案”警示:严防源头上的“立法腐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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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鱼父 发表于 2009-5-12 01:24: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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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光裕案”警示:严防源头上的“立法腐败”
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法治
    自去年11月底“黄光裕案”浮出水面,这个昔日坐拥财富神话光环的传奇人物,就一直未曾离开公众视线。今年4月又爆出两位涉案高官: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继郑少东后这两位也受此案牵连被“双规”。
    
    这使得所涉官员的级别由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据说这次“升级”,给了黄光裕巨大压力,日前黄曾在看守所自杀未遂。这一极端举动,也给了人们更多的想象空间。有推测认为,他的压力不仅来自已归案的官员,可能还有更多隐秘。
    
    此前就有文章质问:“黄光裕案”中“官商勾结是否已进入影响政策制定、以政策保障联盟利益的‘高级阶段’”?近日的《中国新闻周刊》则回答了这个疑问,通过名为“黄光裕案现制度风险:高官用手中权为个人开道”的报道,可以看出这种担忧并非多余。
    
    黄光裕案中的官商勾结的“更高级形式”,体现为“立法腐败”的制度风险: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由浅入深”:先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然后再一点一点侵蚀法律的存在;现在,郑少东似乎正准备利用立法权为行贿者“开道”。
    
    若将“南粤政法王”陈绍基“两会”期间有关“特赦”、“建议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等言论,以及去年郑少东抛出的“企业高管慎刑论”,联系到黄光裕案的背景,这一系列言论背后或许就隐藏着不足为外人道的逻辑。这似乎也佐证了以立法形式为个人“开道”。
    
    而黄光裕案显然不是简单的个案,黄不会是最后一个通向原罪之路企业家。有人说在中国当富豪是危险的,富豪榜成为“杀猪榜”的尴尬也警示我们思考,民营企业家与原罪之间是否存在“天然血缘”关系,如此高的犯罪率中有没有体制原因。
    
    为何那些光环炫目的创富奇才,竟没有几个是完全守法经营的?若当代中国的守法成本真的过于高昂,那么我们也该检视一下制度土壤了。或许因为经济体制还没有达到市场化,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让政府权力之手几乎无处不在。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审批程序又过于严苛,而这样的法则又有着严重滞后性。
    
    这样的商业土壤,只能塑造一个个制度性悲剧。一个有雄心的企业家,游弋于这样的资本市场,适应丛林法则,就会用非法的投机来钻制度漏洞的,以迅速实现原始积累,甚至剑走偏锋,比如以数千万的公关费为上市开路。黄涉嫌“贿赂商务部官员”,可能就因为“国美能否以红筹股的身份,在香港上市决定于是否(在商务部)获批。”而界定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解释权和审批权都在商务部。
    
    但面对不合理的制度,是采取正确行动促使新制度的诞生,还是主动贿买市场准入权。企业家也并非全无自主选择权。若习惯于以贿赂来获得某种特殊照顾,那显然是难被人原谅的。而且企业家若习惯于投机以追求短期化的超常增长,那利令智昏之后,腐败的体制化语境就形成了,也就搭建起了官商利益联盟。在这种制度化腐败攻势下,手握权力的官员就可能开发出全新腐败模式,比如以立法权来庇佑行贿者。
    
    这种腐败前置的立法源头上的不法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戕害更为致命。所以,黄光裕案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警醒,不能任由这样的源头腐败继续泛滥,否则可能导致这条权力运行链条的整体溃烂。那时受伤的就不仅仅是个别涉案官员和陪葬的行贿商人了,而是要让全社会为之付出惨烈的代价。 作者:李晓亮
黄光裕看守所欲自杀 与郑少东陈绍基王华元的官商网
2009-05-08 23:47

  【核心提示】2008年11月27日,国美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随着调查深入,黄光裕在三联商社股权竞购和中关村重组等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相继被揭破,不少官员亦卷入其中。

  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郑少东们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

  黄光裕案背后的制度风险

  在黄光裕被调查接近5个月时,其案所涉官员的“重量级”被再次刷新。

  4月16日,中纪委向媒体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中共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双规”,案由是“严重违纪”。媒体后来证实,二人之“违纪”均与黄光裕案有关。

  这标志着,黄光裕案所涉官员级别,已由此前的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此前涉入该案的最高长官,是公安部前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

  这一次“升级”,据说给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前有报道称:4月底,黄曾在看守所谋求自杀,被及时发现而未遂。有推测认为,黄光裕的压力,不仅来自已经归案的官员,可能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隐秘。

  “落水”的逻辑

  上世纪90年代,广东省公安系统连破“东星轮”千万港元抢劫案、“世纪贼王”张子强案和“长胜轮”海上抢劫杀人案,威震寰宇,被外界誉为“逢大案必破”。这些显赫战绩的背后,有两个主要操盘手:一个是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陈绍基,另一个是他的得力爱将、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长的郑少东。

  陈绍基涉案,让不少广东人唏嘘。

  从1991年起,陈绍基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从1993年起主政广东省政法委9年。在这11年间,他以彪炳的业绩为自己赢得了“南粤政法王”的美誉。

  但腐败的种子或已在此埋下。据知情人士透露,陈绍基、郑少东,以及广东省前任纪委书记王华元的“落水”,可能都与“公海赌王”连超有关。作为当时最具规模的五星级豪华游轮“海王星号”的主要投资人,连超在内地官场关系熟稔,经常邀请一些官员上船小试身手。在办案中与连超多有交集的陈绍基们,被连超请上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而此时的黄光裕,早已是“海王星号”上的常客。2008年1至10月份的航空记录显示,黄光裕曾十余次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而其数年前的往返记录更为频繁。接近警方的人士还透露,在连超的帮助下,黄光裕还可利用隐蔽身份往来于上述诸地。

  黄光裕频繁光顾赌场,除了一试身手的诱因,还便于与那些他认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交易。最典型者,上世纪90年代“慕马案”的主角——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在赌场3日内输掉上千万后,就赶紧回去买官卖官,以解决“供血”不足。

  虽然具体细节尚有待证实,但黄光裕利用牌桌大搞行贿,却是不争的事实。

  这三名官员先后“落水”,还有另外一条可能路径,这条路径的核心,是郑少东与黄光裕的同乡关系。陈绍基是中山人,但这个中山人有一个潮汕籍的“死党”郑少东。于是,黄光裕与陈绍基之间的关节,存在通过郑少东打通的可能性。

  而王华元与陈绍基之间,工作上有长达8年的交集,在陈绍基卸任省委副书记后,王华元又接任政法系统的主管领导。于是,在黄光裕和王华元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亦不是难事。

  “慎刑论”联想

  陈绍基被“双规”后,其之前有关“特赦”的言论引发了新一轮的联想。

  2008年“两会”期间,在讨论“两高”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陈绍基个人建议:在国庆60周年时,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行特赦。“这将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他说。

  虽然陈绍基提此建议时,黄光裕尚未因涉嫌操纵股价罪被调查,但有人还是注意到了其间的关系,特赦言论背后或许隐藏着不足为外人道的逻辑,在当年的“两会”上,陈绍基还建议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而到了去年12月份郑少东抛出的“慎刑论”,目前看来前后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慎刑论”的核心观点,是“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从社会的反应来看,以郑少东在今年1月19日被证实“双规”为分野,表现为饶有兴味的两种态度:1月19日之前,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指责这一论调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1月19日以后,则又近乎一致地表现出意味深长的恍然大悟:“哦,原来是这样。”

  郑少东说,之所以要对企业高管慎刑,是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上中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法学专家称,按照一个正常的逻辑,“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日益繁重”等现实,只能推导出要严格执法的结论,而不是要对违法者网开一面。况且,越是金融危机,就越容易暴露问题,一些经济繁荣时被遮盖的问题,比如三角债、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逃债、拖欠工资等等,全都借着危机从隐性走向显性。

  发生这些问题,损失最大的是债权人和职工,也包括要为丢下烂摊子一跑了之的企业高管收拾残局的政府。所以,无论从出于自保还是他保,政府的合理作为都是严格依法办事。

  “慎刑论”招致怀疑的另外一个背景,是公众对黄光裕在2006年的非法贷款案中蹊跷脱身的联想。2006年10月30日,媒体披露“黄光裕兄弟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恶意骗贷而正协助调查”的传闻,涉及资金近十亿。当时的情况是,黄光裕胞兄黄俊钦执掌的“新恒基系”资产已被全部查封,银监会正密切参与摸查“新恒基系”及黄光裕掌控的“鹏润系”的整体银行贷款与负债。

  但到了2007年1月16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销”。

  当时主持这项调查的,正是在今年年初已与郑少东一起被“双规”的郑的副手相怀珠。

  制度的变异

  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郑少东不被识破,依然“潜水”,其大力提倡的“慎刑论”或许真的可以还黄光裕一个自由身。现在“慎刑论”前途未卜,即便实施,也很难在众目睽睽下施恩于黄光裕了。

  一位法界专家分析,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或有一个“由浅入深”的思路: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用尽后,就一点一点地侵蚀法律的存在;现在,郑少东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

  这三种方式的区别,在这位法学专家看来,表现为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不断加大: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侵犯的是合法框架下合理的诉求,但要承担道德的风险;践踏法律,侵犯的是法律的尊严,但要承担违法的风险;到了要为违法者修改或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就已经异化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此时,整个社会就会被这个恶法所挟持。

  上述专家说,这并非是一个必然的路径,但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往往增加了其发生的可能性。并且,这一过程的演化,总是与贪官所受之利益大小,以及贪官本人的权限密切相关。当一种足够庞大的利益和一种足够强大的权力最终媾和时,制度就难免发生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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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立法腐败 黄光裕 中国新闻周刊 国际金融危机 资金链断裂 黄光裕 源头 警示 严防 立法腐败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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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jenni 发表于 2009-5-13 07:03:00
同意这种看法,民营企业家要么被官员鱼肉,要么主动投怀,这是体制上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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