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鉴定:滕某被鉴定“抑郁症”不应影响法院判决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在该校成龙校区的学习室内,将其室友芦海清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颈断裂。5月4日,记者从权威部门核实,嫌疑人滕某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害者家属代理人表示,被害人家属将申请对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
对于这份精神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表示,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李玫瑾称,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我认为精神鉴定不应该影响最后的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