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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年鉴] [原创]调整我国退休年龄的对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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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ao123456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5-23 08:5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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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国退休年龄的对策

关于调整我国退休年龄的对策,国内外学者的主流观点是主张抑制提前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罗元文(2001)提出调整的原则应当是:(1)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2)退休年龄的调整要与国家就业目标相适应,有利于女职工及高级知识分子专长的发挥、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合理及劳动者素质的提高);(3)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与就业高峰应予错开;(4)要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节省费用的开支。孙玄(2005)建议政府考虑逐步调整退休年龄,应遵循的原则:(1)因地制宜的原则,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应分步骤、分行业、分部门的进行,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2)自愿原则,如果不想延长退休年龄,只要他们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下限规定, 履行必要的手续也可以退休。李绍光(2005)建议将基础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改为与缴费累计额挂钩。同时,他提出推行延长退休年龄应分阶段、分部门实施,选择在劳动供给弹性较大的部门、行业和劳动力市场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黎文武、唐代盛(2005)认为,弹性退休政策使退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更具灵活性,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过渡性路径。在推行弹性退休时,应该构建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对弹性退休政策的激励机制,如对提前退休者加大养老金给付的精算扣除,增加延期退休养老金给付额的精算调增幅度,这样才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延迟退休,遏制提前退休现象。林义(1994)认为应推行综合性的退休政策改革思路。首先,坚决抑制提前退休;其次,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人们对习以为常的原退休年龄的心理调整,往往需要有较长的调整适应期,因而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退休年龄调整方案宜早不宜迟。再次,逐步推行弹性退休政策。邓大松、刘昌平(2002)建议2015年后开始提高退休年龄。他们只是从宏观上指出大的方向,也有些人对具体的实践过程进行了分析。如刘钧(2005)提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采取分步走的策略进行,主要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步,2020年以前,退休年龄可以保持现行规定不变。第二步,2020 年起,就业压力减轻,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采取每隔3年提高1岁的“分步走”的办法,逐步把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或65岁,以减轻社会保障负担的压力。第三步,2050年以后,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稳定在65岁。林宝(2001)考察了全国和部分城市的人口结构变化,认为2010年左右是调整退休年龄的最佳时机,并提出了提高退休年龄较理想的方案。方案分为两个阶段:(1) 从现在起至2015年,将女性退休年龄统一为55岁,在2015年后取消原来女工人可在50岁、55岁间自由选择退休时间的政策。(2) 从2015年开始,男性的退休年龄从60岁逐步提高到65岁,平均每6年提高1岁,女性的退休年龄则从55岁逐步提高到65岁,平均每3年提高1岁。李红岚(2000)考虑到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平均才52岁,而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长,提出先延长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至65岁为止;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从2010年起每3年延长1岁,直至65岁为止。关于调整女性退休年龄方面,女性权益的研究专家潘锦棠(2004)提出,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可能受益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和愿意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能受害者是政府就业机构、企业和一部分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女职工。所以他建议,政府在调整男女退休年龄时,应当全面考虑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男女之间的利益,赞成和反对提高退休年龄的不同女性之间的利益。郑功成等(2002)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提出工龄长短对于能否获得满额养老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男性法定退休年龄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低两者相差5-10年,满额退休金对男女工龄的要求却一样都是20年或35年,因此,男性更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女性更不容易获得满额退休金。陈卫民等(2004)认为,除部分低收入者外,大部分女职工的养老金相对水平会因早退休而下降。退休年龄的差异使得男女职工退休前的收入差距在退休后进一步扩大。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退休政策,把男女同龄退休纳入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综合考虑之中。郑功成(2008)在《中国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老有所养及其发展路径》里提出,我国应小步渐进,尽快开始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是人类预期寿命延长和人力资本投资年限不断延长的必然要求,是对人生周期的合理调整,也是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会对就业市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国家需要尽快开始,并逐步地延长退休年龄,应当在规范现有退休年龄的基础上,以2049年实现男女同龄65岁退休为基本目标,进行倒逼式的制度安排,女先男后,小步渐进,逐步延长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何渊(2006)在比较退休法模式、劳动法模式、地方立法模式三种立法模式的优劣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区域发展不均衡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和法制统一性与地方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建议充分尊重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地方立法模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弹性退休制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延长退休年龄,或不延长。

理论界关于逐步延长退休年龄、推行弹性退休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但具体的后续对策仍待探讨。比如,城乡、区域之间老年人力资本的优化配置,尤其在当前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城镇老龄职工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流动到农村,为农村提供先进的思想、知识、技术和经验,支援新农村建设。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老龄人力资本运营管理等前瞻性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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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退休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弹性退休制度 社会经济发展 人力资本投资 调整 对策 年龄 退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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