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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证监会公布张野“老鼠仓”操作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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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6月19日公布了对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张野-朱小民-周蔷账户”组成的“老鼠仓”操作链条也基本廓清。
  法律界人士由此呼吁,在追究张野责任的同时,涉案的朱小民等人也应比照基金经理受到相应处罚。也有监管部门人士认为,在严惩当事人的同时,应该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公司各项会议以及与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由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开立的“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4万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
  《财经》记者调查获知,周蔷是一名出生于1988年的女性,祖籍为广东省潮阳县,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某大院。周蔷的监护人有两名,父亲朱小民,生于1955年,祖籍广东省潮阳县;母亲赵晓峰,生于1955年,祖籍河北省丰润县。
  证监会调查显示,张野、朱小民合作操作的股票包括海南海药、川化股份、江淮动力等九只。操作形式包括先于融通公司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基金卖出相关个股等。
  比如,在操作规模最大的海南海药时,2008年2月19日,融通通乾基金率先买入该股;2月20日,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2月20日、26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其后,融通通乾基金和融通新蓝筹基金多次交易该股。3月21日、4月1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9月17日至12月9日,“周蔷”账户多次交易该股。其间,“周蔷”账户买卖合计236.52万股。
  此外,“周蔷”账户在川化股份、江淮动力、江西水泥、华仪电气等股票上的操作规模超过90万股。
  证监会表示,以上违法事实,有融通公司及其员工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周蔷”账户交易记录、下单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追究基金经理张野责任的同时,涉案的朱小民等人也应比照前者受到相应处罚;监管人士认为,严惩当事人同时,也应对公司高管给予相应处罚

  另外,证监会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作其妻孙致娟的同名账户进行交易,涉及广宇发展、湖南投资等13只股票,累计盈利229.48万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孙致娟”账户交易记录、下单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张野的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张野被处以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生效。该修正案特别将“老鼠仓”行为纳入修改范围,规定从事“老鼠仓”行为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位金融行业资深律师认为,本次没有追究张野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张野的“老鼠仓”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按照不追究既往的原则和规定,不予追究。不过,他认为,证监会应该追究另一位当事人朱小民的责任。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就是否处罚朱小民、“周蔷”账户做出表态。
  该律师认为,张野操作的“周蔷”账户,是“由朱小民实际控制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开户后的操作行为都应该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如果操作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比如,如果可以认定张野与朱小民合谋,应该比照基金经理对朱小民进行处罚。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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