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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蕤洁:法律能为患病职工做什么
http://comments.caijing.com.cn/20160826/4168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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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32岁患癌女教师刘伶利2014年查出卵巢癌,校方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法院两次判决“开除无效”,但直至刘伶利去世学校还未履行判决。
每次出现这种冷血无情的新闻,作为法律人,除了谴责企业以外,我更关心的是与事件相关的法律问题。这里面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学校开除患病职工违法吗?第二,如果违法,学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三,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救济员工?
第一个问题很好解决。法院一、二审判决已明确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违法。在二审判决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文字:“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在判决书中也写得很清楚:“交大博文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伶利并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唯适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因为学校没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刘老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履行法定缴费义务,所以刘老师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应由学校进行赔偿。
至于第三个问题:职工在劳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自我救济?我们都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哪些法律规定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呢?我们还是以此案略作分析。
博文学院是独立学院,说白了就是民办性质,相当于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因为雇佣关系,天然就存在不平等。忍气吞声并不会使企业让步,而更多地被企业视为理所当然。资本是逐利的,企业为追求效益有意无意地侵犯员工合法利益不是个案。劳动力在某些企业管理层看来就是企业经济成本的一项,最大程度降低劳动力成本就是企业运营追求的目的之一。
3.今天你阅读到的有价值信息的自我思考点评感想
从最近兰大和华为的两宗患癌被裁的案例看得出,在国企工作是多么的重要。在国企上班,虽然不像外面一些私企那样工资高和晋升机会多,但是国企有完整的福利制度。在遇到这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国企职工能够获得企业的帮助是在私企所无法比拟的。私企的追求利润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不会对员工重大疾病有持续实质的关怀。即使是华为这样高薪的企业,员工一旦患了重大疾病被企业所抛弃,照样无法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在中国国内,作为一般民众,不要谈论政治制度的优劣,不要埋怨国企的低效,在保障员工利益方面,国企还是值得信任和依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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