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解释》中,作者曾有这样的论述,一个处在公共领域资产的最终归属要看三方面的力量,一个是现有的占据者保护的努力程度,一个是与占据者竞争的竞争者的竞争程度,还有一个第三方的力量。(以上不是原文,只是个人总结的大概意思,也没有理解错误)可以说决定公共领域资产的最终归属是三方博弈的力量,是不同的努力产出的结果。后来又读到了利贝卡普的《产权的缔约分析》,书中明确的提到决定产权的归属要看习惯的力量,比如政府,法院在判定相关案例时会参照以往的判决(这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不同)。所以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我个人认为在分析那些处在公共领域类的资产的实际归属权的时候,需要分析巴泽尔的三方力量,同时也要考虑利贝卡普意义上的习惯与规则的博弈。即需要分析两大博弈群,其中一个是三方博弈的结果,另外一个是习惯与规则博弈的结果,两种结果是互相支持的,在习惯胜出的时候,它就更好的支持了现有资产的归属状态。用这种的分析个人认为可以解释很多的类似现象,如图书馆占位,(我所尝试分析的内容,希望能与大家交流)公共过道(周其仁点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中点到过)等,总结一下就是那些处于公共领域的资产,即使这些资产在法律上有最终的归属主体,但也正如周所说,现实与理念的世界总是脱节的,虽然法律上界定了某一资产的最终归属,但实际它很可能正被滥用。巴泽尔还说到,如果在法律上完全界定产权,很有可能是无效率的,这里除了成本收益的分析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技术上的问题。我还想,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资产往往到最后都沦落成私有资产(不知道大家认同否?个人也只是基于个别经验得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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