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
最近一直在查询原生金属和利废企业(利用废旧金属企业,简称“利废企业”)的增值税,现在有两个问题非常困惑,想请教一下大家。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我的问题是:
1)根据A知道,虽然提高了税率,由于增加了可以抵扣的项目,如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现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因此是否是说明金属矿拆选业务的税收并未上升,而是可能下降了呢?
2)根据A)和B)政策的对比,是否可以说目前采取的增值税并不利于废旧金属利用企业的发展?因为从上面的政策看,对于废旧物资的生产没有任何的优惠啊?反倒是对于原生金属的税收比较低?实在不明白为什么?
期盼大家的的回复。先谢了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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