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东西(就是人类所谓的鲜花),强行命名为A 。
A,在人类的眼里,它是红的,等等等姿态形状。简称为现象1。
A,在蝙蝠的眼里,它又是神马神马的样子、形状、颜色、姿态等等等。简称为现象2。
那么,以上都是客观的过程,或者,是所谓客观的过程。
并且,2种眼睛里面,上述那同一个东西,表现为不同的现象,表现为不同的事实。一个是现象1,另一个是现象2。
这是因为,现象1,由人类作为主体,与A作为客体,互相交往,互相作用,构成了认识的对象,认识的内容,等等。
同样,现象2也是如此,它是蝙蝠作为主体,与A作为客体,2者也是互相交往,互相作用,构成了认识的对象,等等。
但是,即便如此,如上,
而并不能说,人类眼里的现象,或者蝙蝠眼里的现象,那就是由精神、意识、心理等等或者其他神马东西,所虚构的,所幻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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