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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2006年本科生招生简章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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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06年本科生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工科实力突出、理科基础坚实、文科、艺术学科独具浓厚的文化背景、经济学科富有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坐落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 8823067
传真:0731-8823070
E-mail:admi@hnu.cn
admi.hn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七条 湖南大学是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高校之一,学校每年组织自主选拔录取考核工作,确定符合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要求的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审定备案。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投档到本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按以下原则安排专业:(1)第一、非第一志愿同时投档到本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即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2)第一、非第一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3-2-2-1”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校英语科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报考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 考生高考原始分数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100 +专业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并考虑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考虑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本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总分均为150分)从高分到低分,并考虑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求进行专业复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合格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学生,将选拔30名学生实行本-硕连读学制。
第三十三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其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总分+政策性加分)达到本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应服从专业调剂,本校将予以录取,并按“考生高考文化总分+20分”安排专业。
第三十四条 本校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电气信息类、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2006年实行按专业大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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