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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立法后的土地制度:
○不能以行政方式配置土地资源;
○不能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
○不能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耕地被撂荒和得不到保护;
○不能让大部分城市居民和进城农民买不起房;
○不能一任长官、一任规划、规划不协调;
○不能与民争利,实现从立法上维护群众利益。
土地体制几乎涉及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目前的土地产权、交易、管理等体制来看,从资源配置的效率上讲,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推进,城镇中的土地分配也并不十分优化;从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分配看,低补偿和农村房地没有资产性收益,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而土地供应量不足、垄断性供应土地、政府房地产财政和对房产投机及其多套房持有不征税等造成的高房价,也侵蚀了城镇居民的利益;从二元结构转型来看,高房价和农民没有在城镇中低成本居住的选择,实际上是中国农民不能在城镇中永久性转移的最大的障碍。因而,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土地体制需要尽快改革了,否则会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难。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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