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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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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就业 发表于 2017-2-12 15:22:0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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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9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大学,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药学4个一级学科、17个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中医学、中药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8个;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院校,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院校之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代表学校做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七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按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在录取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专业方向招收英语考生;中医学(英语)、针灸推拿学(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九条 护理学专业原则上男性考生身高172cm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cm以上。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各种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联系电话:0451—82110815   82193026    

传    真:0451—82126876

邮    编:150040

网    址:www.hljucm.net

电子信箱:zsjy@hljucm.net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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