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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聊城大学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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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 发表于 2017-2-17 09:02:0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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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聊城大学201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第九条 学校概况:

  聊城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坐落在享有“江北水城”美誉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学校始建于1974年,原名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同时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是硕师计划推免与培养单位。现设有76个本科专业、45个硕士点,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十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

  学校占地3000余亩,校舍面积7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2亿元,馆藏纸质图书233万余册,拥有电子图书资料100811G。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校园环境优雅,条件优越,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现有教职工2150人,其中教授201人,副教授39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29人,先后有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9人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2人被评为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6人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2人被评为山东省中青年学术骨干,4人被评为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教师,10人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5人被评为山东省教学名师。中国科学院吴培亨院士为学校外聘院士,学校还聘请了中国科学院张新时院士、中国工程院薛群基院士等一批知名学者担任兼职或客座教授。

  学校注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近三年来,年底就业率均在87%以上。学校是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学校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高校教学工作先进单位,是2007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山东省高等学校品牌特色专业,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精品课程,44项优秀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省级一等奖8项、二等奖21项。

  学校拥有分析化学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设岗学科、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光通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2个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10个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近五年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级项目74项、省部级项目236项,有91项科研成果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夏衍电影文学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

  学校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和交流协作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讨论确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编制。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聊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遵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具体录取批次安排以当地省(市)招办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提前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成绩、体检等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和分配专业,在招生计划内对于报考专业已满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对于不服从调剂、成绩偏低同时报考专业已满或体检不合格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我校将依照规定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聊城大学2010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凡省统考艺术类专业须取得相关省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分数线以上,依据招生计划规定的比例投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照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根据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项目和报考情况,在划定最低文化课控制线的基础上,分项目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适当调减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建筑学本科专业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且无色盲,凡报考建筑学或土木工程本科专业的考生,均暂录为“建筑学”专业。学校将于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加试美术,并按美术加试成绩进行录取,因美术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将被调整到土木工程本科专业。

  第二十五条 除国防生、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原则上均开设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六条 除国防生外,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我校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4)外语语种限考英语;(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截至当年8月31日)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lcu.edu.cn/zscx)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录取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层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专业的普通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以上证书均加盖聊城大学公章及校长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聊城大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编:252059。

  招生联系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cjx@lcu.edu.cn

  网站:http://www.l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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