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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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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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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币结算 管理办法 人民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贸易 办法 试点 跨境

沙发
xge2000 发表于 2009-9-1 07:18: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范围有望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 05: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苗燕

  昨天,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问题,集体接受了采访。

  中小企业或有机会加入试点

  据了解,由于各有关参与部门尚在熟悉的过程中,目前总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量并不是很大。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表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试点规模。他透露,目前企业的积极性很高。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他表示,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此外,可以适当地让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加入试点。他透露,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央行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

  李波表示,央行正在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也正在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这些配套制度和政策完成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严密监控试点风险

  由于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这一做法虽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风险。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指出,财政部为此将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设立多部门共享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处罚违规企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此外,央行将在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视情况逐步扩大;对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也将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

  央行还将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以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等。

  李波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指出,试点有利于加快通关速度,简化报关手续。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到海关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降低了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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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e2000 发表于 2009-9-1 07:20: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曾荫权:将推动香港成为区内人民币结算中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 11:03  新浪财经
  曾荫权认为,国务院决定内地五市作为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大力推动香港成为区内人民币结算中心,为香港金融业及两地贸易带来莫大裨益,并凸显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文汇报报道,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合共5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强调,香港已作好相关的技术准备,成为内地以外首个配合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地区;待中央政府公布具体管理办法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与内地有关方面签订备忘录后,相信很快可以实施新安排。而据北京的金融业内人士估计,相关细则的制定和准备工作有望在5月完成,试点有望从6月正式启动。

  曾荫权昨晨向传媒表示,有关的试点计划是复杂的安排及突破性的改革,香港已作好准备,成为内地以外首个配合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地区,包括香港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配套、银行业指引、以及各项的系统性软件及硬件,都已作好压力测试,全面配合落实人民币结算安排。

  配套软硬件已做压力测试

  被问及实施时间表时,曾荫权形容为“很快便发生”。据他了解,内地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已做得“七七八八”,相信有关的具体细节会很快推出,而当具体管理办法、管理计划出台后,香港可以做到全面的配合,“在很快的时间内香港银行可以立即展开这项服务”。

  接近消息人士亦指,本港的金融监管机构已就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具体且完善的设计方案,当中央落实管理办法后,香港即可成为内地以外的人民币结算中心。他补充指,中央部委已全速进行有关的研究,且会于现有的清算平台上再进行发展,不过现阶段仍未有具体落实的时间表。

  借鉴边贸人民币结算经验

  据透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于昨日与外管局、银监会、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案的实施细则。此一消息并无得到有关金融监管当局的证实。

  金融界有关官员向本报指出,是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操作流程,和中国与周边地区进行的边贸人民币结算基本类似,比如国务院批准云南对东盟10国实行边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并给予出口退税优惠。而业内人士估计,跨境贸易结算会借鉴边贸人民币结算的经验,运用银行现有人民币结算系统。内地试点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人民币结算协议,在两地开设人民币账户,即可进行两地人民币划转和结算。

  有北京专家则认为,为鼓励企业进行人民币结算,有关部门可能给予出口退税优惠。

  中银香港(15.54,-0.46,-2.88%)将随时提供服务

  有关官员又指,试点实施的细则还未制定,而需要研究的操作规定主要有3方面:一是外汇管理方面,涉及人民币计价贸易的申报、核销等;二是银行结算方面,涉及银行两地人民币清算及相关业务流程;三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过程中涉及的海关申报、实行出口退税优惠等规定。此外,国家外管局还需要出台一些规定来控制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

  另外,作为本港人民币清算行的中银香港发言人表示,香港有良好的人民币业务基础,当内地批准有关业务时,该行亦会尽快提供服务,但现时仍要待细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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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e2000 发表于 2009-9-1 07:21: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http://www.sznews.com   2009-07-08 10:19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央行7月2日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随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于6日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笔者认为,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即对人民币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促使更多的人民币走出去,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或稳中有升,以及推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

    对人民币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

    目前,我国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和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必须对人民币资金的流动进行监督,防止资本的套汇或套利,同时还必须防范非法资金的流动。央行公布的《管理办法》强调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这都有利于人民币资金境内外合理流动。随着资本账户的逐步开放和金融的市场化改革,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将有利于遏制投机资本的套汇或套利,但是仍然要加强对非法资金流动的监管。此外,还要稳步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

  促使更多的人民币走出去

    开展跨境贸易,境外的进口商必须能够获得人民币资金,通常主要是国内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向境外进出口商提供人民币贸易信贷,允许境外金融机构用主要国际货币购买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金等等。

    《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境外。

    以上是国外进口商人民币资金的一些主要来源途径,笔者认为,除此之外,人民币跨境结算要贸易保持逆差。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不断发展,应该有更多的人民币流出去,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际结算的功能,获得的铸币税也会越多。此外,伴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行,应加快推动对这些国家以人民币交易往来的直接投资,促使更多的人民币走出去。

    人民币汇率要保持稳定

    人民币要为跨境贸易发挥计价和结算功能,币值必须稳定。对于中国的进出口商而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能够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但是对于和中国进行跨境贸易的港澳地区和东盟地区进出口商而言,则会面临汇率变动的风险。为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平稳发展,人民币汇率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或稳中有升,这样才能使国外居民持有人民币的风险较小,人民币更能够获得国外市场的欢迎和认可。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要国际货币美元、欧元等汇率波动频繁,币值不稳定,进出口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而人民币币值相对比较稳定。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宏观经济基本面支持人民币币值继续保持稳定,因此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容易被进出口商所接受。

    推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

    推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有利于人民币资金境内外的合理流动,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而香港是人民币主要离岸市场。早在2003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在北京签订人民币合作备忘录,中银香港是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清算行向香港各参与银行汇集每日人民币头寸,各银行包括清算行可以保留适量人民币以备存户提取,然后把多余的人民币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这就是人民币资金的主要回流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一方面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进入内地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人民币可以在内地金融市场和港澳金融市场流动,便利人民币的跨境贸易结算;另一方面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也有利于跨境贸易结算更好地开展,扩大了资金流动的渠道。

    此外,笔者认为,境内代理银行应该积极开拓在东盟的业务,配合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吸纳境外的人民币资金存款,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存放和投资渠道,促进人民币资金的境内外循环。(陆前进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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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xge2000 发表于 2009-9-1 07:22: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央行公布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当前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问: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3、问:试点的地区是如何确定的?

  答: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4、问: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答: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5、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7、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8、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9、问: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10、问: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11、问: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有什么变化?

  答: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12、问: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13、问: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14、问: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合作机制?

  答: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已于2009年6月29 日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与澳门金管局的相关备忘录将视澳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程择机签订。

  15、问:试点期间执法检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试点期间,由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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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sss 发表于 2009-9-1 07:26: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政策性的东西不评论了@_@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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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odemajia 发表于 2009-9-1 10:22: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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