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院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院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五条 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我院专科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七条 我院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 英语教育、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以上两个专业的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矿物加工技术、钢铁冶炼技术、轧钢技术三个专业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男165cm,女155cm以上。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完全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4000元/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2010年我院实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校际合作联合培养,其中: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专业为矿物加工技术和钢铁冶炼技术;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合作的专业为轧钢技术;与伊春17个林业局合作的专业为林业技术、园林技术、森林生态旅游;与北京市金汉斯餐饮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专业为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与服务、食品加工技术;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的专业为市场营销和旅游管理;与青岛黄浦职业专修学院合作的专业为电气自动化技术和物流管理;与东莞市东部职业培训学校合作的专业为语文教育、英语教育、学前教育、汉语(对外汉语方向)、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学生毕业后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40 3769070
招生信息网:http://221.211.108.251
Email:hljycvc@126.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