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满后能否继续行使 2004年02月23日12:34 证券市场周刊 前不久许多财经媒体把读者的眼球聚集在一家拟上市公司“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上,一个投资者、一份报纸加上一位专家做出一项裁定:凤竹纺织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超期任职,所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发行行为属于违法。中国证监会此后做出凤竹纺织暂停发行的决定,要求该公司对此事做出整改。(全新优良投资工具,透视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凤竹纺织暂停发行引出了一些深层次话题,问题的核心是董事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行使其权力?一些专家按照《公司法》第115条定论:不行!然而,所谓的专家们并没有注意到,其援引的条款只规定了董事到期必须换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的期后事项,同时专家们显然也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8条规定,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按照《指引》第88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能合法行使相应的职权。
为什么《指引》要设第88条?我们可以先假设一种情形:比如甲公司有两个大股东乙和丙,在年底的股东大会上,针对董事候选人不能达成一致,即股东大会出现僵局,导致董事无法及时选出,若这些董事年底到期,那么在新年到来之际,如果法律不能明确规定任期届满的董事可以继续行使其职权,该公司将不能正常运转,应该被停业甚至清算。正是考虑到董事的存续关系到公司的存续,所以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在《公司法》中都设置了相应的条款规定任期届满的董事的职权行使问题。比如,美国的公司法设专门条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在合格的继任者被选出来之前,该董事仍可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准确捕捉股票上涨的第一天!进入…)
我国的《公司法》是在国有企业的背景下制定的,国企的高管人员通过行政任命能够及时到位,不会出现股东会僵局的情形,即使出现股东会僵局以外的特定情形,企业也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及时加以解决。所以《公司法》自然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条款。但在市场经济下,股东的权力斗争、公司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形等都可能导致董事任期届满的职权存续问题。如果不认可这种特殊性,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投资者的权益更得不到保护。
《指引》88条不过是对《公司法》的一个简单补充而已。由于补充得不彻底,导致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面临很大的自由裁量问题,比如有些公司采取部分更换的方式,有些采取董事会自己任命自己的方式,有些则采取默认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在得不到法律明确支持的前提下,自由裁量的处理都会存在瑕疵,不同的只是瑕疵的大小。
投资者是否在意这种瑕疵?中油化建(600546)在2003年11月20日董事会应换届,实际换届日期是2月11日,换届延时2月20天。但2003年11月20日的收盘价是9.79元,到公告换届日2004年1月15日收盘价10.69元,到选举日收盘价是11.39元。股价代表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按照某些专家的看法,中油化建的董事会在应换届和实换届之间的存续是非法的,投资者为何看好董事会的“非法”行为?
如果部分专家和媒体认真地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就不会产生行为金融中所强调的过度反应问题。事实上,过度反应不仅不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反而会强化市场的噪音。比如对监管当局的质疑就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行径。按照时间推算,凤竹纺织通过发审会肯定在董事换届以前,监管当局并无过错;而相关的法规要求拟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之日到上市之时要保证高管人员稳定,对拟发行人来说,推迟董事会选举就必然的了。应该说,凤竹纺织在此期间没有做出专项法律意见并公告是一个瑕疵,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董事们签署的招股说明书非法。
中国的法律严重滞后给投资者保护带来很大的困难,投资者经常无法区分公司的自由裁量的真实目的,从而产生过度反应。这是中国股市价格和基本面脱节的重要原因。没有必要把凤竹纺织的瑕疵和家族企业联系起来。看到众多对家族企业的指责,就想到农民工进城时面对城市人充满歧视的目光。(周业安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