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姜波克版《国际金融新编》第三版和第四版中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其论述是:并不是所有的外国货币都能成为外汇。一种外币成为外汇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自由兑换性,即这种外币能自由地兑换成本币;第二,普遍接受性,即这种外币在国际经济往来中被各国普遍接受和使用;第三,可偿性,即这种外币资产是可以保证得到偿付的。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外币及其所表示的资产(各种支付凭证和信用凭证)才是外汇。
此处,本人对第三个条件“可偿性”的理解有些模糊。上海交大沈思伟副教授的课件中解释道“ 自由兑换性与可偿性往往与一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有关”;西南财经大学何泽荣版的《国际金融原理》中说道“凡是不能在国际上得到偿付或不能自由兑换的各种外币证券、空头支票及拒付汇票等均不能视为外汇。因此,偿付性、可接受性、可转让性及可兑换性就成为判断其是否是外汇的前提条件。”,从这里看,对可偿性的要求是不是针对各种债权性外币资产而言的,强调不能是“空头支票等”,但这又与本国的外汇管理制度难以联系起来,因此有些摸不到头脑。或者沈思伟副教授的理解不是指的类似空头支票等资产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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