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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考试院)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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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考试院)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 1413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从化市环市东路166号    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通过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院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需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术科成绩特别优秀的美术类考生,在文化分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需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按政策照顾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艺术类专业学费13800元/学年,其它专业11500元/学年;住宿费15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设立维嘉奖助学金,奖励优秀入学新生和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扶困金;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6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二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出资为每名新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共三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出资为每位新生提供校服两套(夏、秋运动服各一套);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联系方式

  接受监督申诉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

  联系人:李世平

  监督电话:(020)87985226

  传真:(020)87985190

  电子邮箱:lsp_203@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7975666、87975777

  传真:(020)87975777

  网址:http://www.gzccc.edu.cn

  电子邮箱:gz14136@126.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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