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规范学院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省锦虹科技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教发函[2004]21号文件),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部编代码为“13672”。
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7953080、87953086,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电话:028-87953069、87959669,传真:028-87953066;学院招生就业监察办公室电话:028-87953091;学院网址:http://www.cdxy.edu.cn,招生就业网址:http://www.csdcdxy.com;招生就业专用电子邮箱:csdcdxy@126.com;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街65号,邮政编码:611745。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的上线考生。
第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均不设级差分。
第七条 投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1)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2)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根据投档顺序,同样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3)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下列考生:一是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二是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三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
(4) 当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录取到其他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填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本科达到100分,专科达到90分以上;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填报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不限,但入学后,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在同层次同科类的前提下,学院提供一次调换专业的机会。但根据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招生就业网站(http://www.csdcdxy.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理工类本科(含外语类)每生12000元/年、文史类本科每生11000元/年、艺术类本科每生15000元/年,普通类专科每生10000元/年、艺术类专科每生12000元/年。按教育部规定,未缴纳学费的新生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采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学院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专门从事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