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第三条 教育部代码:12605
第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2003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万州火车站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院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学校占地面积365855平方米,校舍面积152672平方米,固定资产42111万元,教学、科研设备投入7774万元,图书馆纸质藏书 51.7万册。现有教职工450余人,其中教授24人、副教授等副高级职称81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29人;外聘教师60余人,从工厂、企业聘请了大量高级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87人,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65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7500余人。
第十一条 实训条件:学院建有校内实习实训中心 94个,校外实习基地151个;设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命名的“全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站”。是重庆农机高端应用人才星火计划培养基地、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和万州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万州区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基地。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重庆、四川、甘肃、山西、河南、海南、云南、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情况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重庆市“三校生”(中职、职高、技校)。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园林技术、园林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园艺技术、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作物生产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宠物养护与驯导(宠物保健)、水产养殖技术、饲料与动物营养、会计、物流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动漫制作技术、室内艺术设计、电子商务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农业装备应用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机械运用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等32个专业。我院所有专业学制均为3年。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
3.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分数相近,则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计划已满,考生又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退档。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酒店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面部和手无明显疤痕;有正常交流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学英语。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我院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退回原籍。
3.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学及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奖学措施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奖学金 4.企业奖学金
二、助学措施
1.国家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贷款和学院所在地助学贷款)
3.贫困学生临时生活补贴
4.学院将给予贫困生一定的资助,进校后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
5.带薪实习实践
6.万州区政府出台《万州籍高职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政策,具有正式学籍、生源地属万州籍、在万州区内高校就读的高职学生。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区政府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每月资助200元,每年以10个月在校时间计算),给予生活费资助。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类按专业不同在5500元/年—6000元/年。住宿费:寝室六人间900元/生·年(有空调和热水器)。具体各专业收费详情请查看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cqsxedu.com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23)58800223 58800634 传真:(023)58800558
第二十六条 邮政编码:404155 联 系 人: 柯老师 陈老师 万老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特别声明:我院未委托任何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我院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我院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招生诈骗等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3-5880022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