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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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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分数线 发表于 2017-5-29 14:12:0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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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3.学校代码:13404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性质: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7.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颁发机关名称为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五条 河北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部分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 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当考生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投档的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当考生志愿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省定控制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满足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英语口试,录取时参考口试成绩。

  第十六条 设计学类专业采用河北省美术联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采用河北大学相关专业校考成绩。设计学类专业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文化裸分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学费为10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单项奖励,按照相关评定办法进行评选;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加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除日语、朝鲜语专业外,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3111

  学校网址:http://www.hicc.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hicc.cn

  电子信箱:hicczs@hb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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