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有十多个条文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主张或采取“定罪免刑”方式结案的不在少数。
对此,我认为:这种结案方式存在不当。理由是: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据此,对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免除处罚”情形,因行为不具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特征,因此也就不是犯罪。也就是说,在现行刑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援引“应当......免除处罚”法条作出刑事判决时,不应宣告行为人有罪。
这一“发现”尽管不合法理,但完全合乎逻辑。毛病何在?我认为,毛病就在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将该条中的“应当受刑罚处罚”改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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