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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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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048;

  第三条:学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机场高速路44号;

  第四条:学院概况: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是200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91年的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学院现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设有外语系、电子信息系、经济管理系、建工系、继续教育部、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等教学机构,开设20多个专业,有各级学历、非学历教育在校生三千余人。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招生类型: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由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毕业证书发放: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及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就业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年度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条:2012年招生计划650人,招生专业如下:

  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会计与审计、影视多媒体技术(摄影摄像与电视节目制作、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工程)、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导游、旅游事业管理)、营销与策划、应用电子技术(移动通信)、文秘(行政管理、人力资源)、音乐表演(学前教育)、应用英语(学前教育)、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物流)

  (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下发的招生专刊)。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考生志愿,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范围:面向全区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考生;

  第十三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批次;

  第十四条:提档比例为1:1.2

  第十五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自治区招办认可降分投档,学校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将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享有加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九条: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学院对应往届学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招生管理机构,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及录取工作。

  第五章 部分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四条:应用英语(学前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语种不限;

  第二十五条:对报考音乐表演(学前教育方向)专业的艺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其他高校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对填报我院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我院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2012年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应用英语、文秘、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营销与策划专业学费5500元/年;会计与审计、影视多媒体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音乐表演5800元/年;住宿费(8人间)900元/人·年;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已被录取的考生从开学之日(按《入学须知》公布的时间为准)起一个月内为试读期,七天内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按实际就读天数退费;七天后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扣除所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20%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学生;个人消耗物品,如教材、行李等物品不予退费;超出试读期限及补录的学生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咨询及联系方式如下:

  学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机场高速路44号邮编:010011

  咨询电话:(0471)23151882315108400-660-1503

  传真:(0471)2315168

  联系人:麻志勇

  乘车路线:从火车站乘2路或51路公交车到终点站换乘12路、53路或301公共汽车到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下车即可

  学院网址:http://www.imtvc.edu.cnhttp://www.imstu.org.cn

  E—mail:nkyzjc@imstu.org.cn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

  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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