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莱芜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凤凰路北首(济青高速南线莱芜高新区出口)
第六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及荣誉称号:学院前身创建于1952年,2000年10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首批批准成为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业务管辖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办学资金来源为莱芜市财政全额拨款。2005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学院”,2006年被评为“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制: 三年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种类:学生毕业颁发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通迅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北首 邮政编码:271100
咨询电话:0634-6267441 6268696 6267072 传真:0634-6268314
学院网址:http://www.lwvc.net E-mail:lzyzb@163169.net
第十二条 办学基本条件:
办学历史:学院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52年,至今已近57年。有着“诚信、自强、务实、创新”和“厚德爱生,奉献社会”的文化底蕴。多年来形成了“为学生成才创新创业服务”的优良传统。
办学环境:学院位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享有“绿色钢城”盛誉的莱芜市高新区,境内济青、泰莱、博莱、莱新四条高速公路纵横交错,交通便捷,环境优美。
办学条件:学院占地2406亩,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4.5亿元,实验实习设备5200多万元,馆藏图书45万册。建有105个专业实验室及实训室、68处校外实习基地。
师资力量:学院在职教职工678人,全日制在校生11300人。专任教师455人,教授、研究员26人,副教授、副研究员138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217人。生物制药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系、学科专业:学院现设有机电系、信息工程系、计算机系、经济管理系、师范教育系、艺术系6个系和粉末冶金学院、软件学院2个学院。开设机电类、电子计算机类、生物制药类、汽车技术类、信息管理类、新材料新能源类、经济管理类、师范及文化艺术类等普通专科及对口高职专业39个。在专业结构上以工科为主体,形成了以工科、经管、师范、艺术、文物鉴定等学科相互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
办学水平:学院设有山东省高职院校机械基础教学示范中心,机电一体化技术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特色专业。生物制药专业被评为中央职业教育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电工电子实训中心被评为山东省重点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设有新材料与新能源、智能玩具、生物技术、投资与理财、软件技术5个研究所。教师和学生共获得国家专利89项,省级课题22项。物理学、机械制图、药用植物学、机械设计基础、数据结构五门课程获省级精品课程。
毕业生就业:毕业生知识丰富、技能优良、作风朴实、能力全面,深受市内及省内外等地用人单位的青睐,一次性就业率较高,在全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各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山东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属国家统招计划,学院无任何计划外招生。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2009年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我院专科招生计划为3500人。其中,普通专科(高职)2950人(山东2750人,黑龙江20人,吉林10人,辽宁20人,内蒙古10人,河北20人,河南50人,陕西20人,安徽20人,山西20人,新疆10人),山东省对口高职(专科)350人。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对口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6)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对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7)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进行录取。各专业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寄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录取新生凭学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院报到须知》报到。
第二十八条 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为准,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超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期限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报到地点为学院本部,学院以外不设任何新生报到点。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省招生考试院要求,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冒名顶替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为减轻考生及家长经济负担,我院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根据住宿标准按每生800元/学年收取。
第三十四条 所有费用均按学年度收取。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优惠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设立奖学金制度,40%成绩优秀的学生将获得奖学金资助。
第三十七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0%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将获得勤工助学岗位及优秀贫困生助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八条 实行助学贷款制度,学院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免费为学生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免费提供校服一套。
第四十条 专升本政策按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市内及省内外建立了稳定的就业基地,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