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2004年600分的结构下,单项选择12道(共计12分),多项选择8道(共计16分),任意选择5道(共计10分)。客观题总题量仍为25道。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对行政法方面有所涉及。仅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而言,共计38分。就客观题而言,与2003年相比,占总分比例大体持平。
就客观题部分而言,其在第二卷的题目及其知识点分别为:39.报批准逮捕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40.行政许可的期限、法律适用;41.没收的对象;42.书证、举证期限、举证责任、法院收到证据的手续;43.基本相同行为禁止;4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事不再罚;45.须征得原告同意的诉讼行为;46.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47.质证;4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9.行政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第三人、国家赔偿范围;50.罚款执行;72.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73.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行政赔偿程序;74.国务院行政机构;75.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评价、实施主体、听证程序;76.反倾销行政案件范围、审理依据、审理程序;77.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类型;78.行政处罚的执行、强制执行权;7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0.国家赔偿——监控;96.行政许可的撤销;97.证据、判决类型、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98.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99.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定起诉期间;100.公务员任职和辞职。
从知识点看,涉及行政组织的题目2道(74、100);涉及行政处罚的题目6道(41、44、50、75、78、98);涉及行政许可的题目1道(96),第75题也涉及到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题目有5道(39、49、73、79、8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道(48);行政复议1道(72);剩余10道为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方面的题目仍大抵占了半壁江山。就行政诉讼法方面的题目,其中有关证据的题目有4道(42、46、47、97),这延续了2003年对证据的关注。在2004年行政法部分特点之一就是对行政复议考查特轻,而对行政处罚加重考查。这说明了2004年在行政法的各子法的考查上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也许这是随机抽题的结果吧。(转自:2004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