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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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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专业 发表于 2017-7-21 11:12:0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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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国标代码:14042

  第四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 39号    邮政编码:710109

  第五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政策

  第七条  学院在陕西省教育厅和西安科技大学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了以高新学院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和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院招生政策通过学院官方网站(www.gx-xust.com)和学院招生网(www.gxxyzs.com) 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为029-81552000,学院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政策:

  1.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学院的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3.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各地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的加分考生,我校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4.对竞赛优胜考生及文艺、体育特长生,经我校考核认可后,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降分政策外,我校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专业给予适当照顾。

  5.采矿工程专业与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6.学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及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招生工作,考生谨防上当受骗。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分;已经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90分以上(满分150分),我校不另行加试英语口语。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5.艺术类专业需进行专业测试,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

  6.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学费、毕业证书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核准的专业及收费标准实施。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

  第十二条  学历及毕业证书: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第十四条  单项奖: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100元/生;学习单项奖200元/生;自强不息100元/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100元/生;精神文明100元/生;文体积极分子100元/生;勤工助学500元/生等。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元/年/生,一般困难2500元/年/生;学校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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