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于人为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已持续近40年。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科学家发出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导致全球升温的警告,气候变化首次进入国际社会的决策视野。而后,1988年ZF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气候科学评估体系逐渐确立;1990年ZF间谈判委员会(INC)成立,正式开启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进程。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在确定长期目标、平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机制和动态评估方面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同时也见证了全球气候治理“二分法”解构、大国外交与全球民主平衡、决策视野扩大及广泛参与等趋势性转型。本文总结了全球气候谈判演进的四个阶段,归纳了《巴黎协定》所代表的新特点与新进展,识别出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关键问题。
后巴黎时代,对中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对于中国成为气候“领导者”的观点,国内需谨慎对待。一方面,气候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提供全球公共物品,处理不好各国间的权衡很容易造成“搭便车”现象,为中国增加承担责任的负担,缩小在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的政策回旋余力。中国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的过渡阶段,面临城乡差异、收入差距、经济下行等多重压力,盲目地承担责任只会降低其在世界范围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领导力的承担需要强大的政治依托,中国自上世纪以来的外交进程大多以“参与者”为主,尚未形成稳定的政治同盟,也缺少全球治理的经验。中国的领导需以发达国家稳固坚定的气候承诺为支撑,在各国行动不确定性增强的当下,着重防止发达国家借此否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抛弃历史责任而违背气候公平的可能。
因此,现阶段中国仍应权衡其责任与能力,以坚持既定战略和目标不动摇为基本原则,从行动上而非言论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首先,坚定承诺,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第二,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第三,合理管控国际社会预期,加强国内国际舆论引导。第四,维护多边机制,与各方团结合作。最后,多层次对话商谈,避免将气候谈判作为国家间互相指责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