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落地难何解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08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资金难募集、预期收益不高、股权投资退出不畅等因素,导致债转股落地率不足20%,近期七部委出台的新政策能否打破瓶颈?
《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董兢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近一年半,各方摸索出了多种股债结合的方式,并在近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的联合发文中得到认可。以降杠杆为目的的债转股是否将迎来放量?
1月25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集团)下属两家上市公司中国船舶( 600150.SH )、中船防务( 600685.SH /00317.HK)分别公告称,拟引入多家投资者以“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和“现金增资偿还债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合计102亿元,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方案,发起于2017年12月13日中船集团与建设银行、中国人寿在京签署的“中船集团降杠杆暨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根据协议,三家将共同发起设立首期规模75亿元的“中船降本增效私募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偿还存量债务,降低企业杠杆率。
这是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一年多以来,又一例金融机构主动与高负债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的案例。
债转股在中国已有先例。在世纪之交的国企改革时,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银行不良贷款压顶危局,中国曾实施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按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的周小川于1999年9月在人民银行研究生院博士生专题课上的说法,债转股是银行的一种资产保全措施,银行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债转股。
相比上一轮债转股的“迫不得已”,本轮债转股更多是“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主动出击,选择高负债优质企业的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进行债转股;在转股形式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先买债、后转股”(“收债转股”),“先入股、后还债”(“入股还债”)成为当前的主流模式。
本轮债转股的正式重启,始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54号文)。54号文提出,“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这句话给债转股留下自主操作的空间,但在诸多细节上仍不够清晰。
“债转股的困难,我们之前就预想到了,但实施起来发现,其难度超出想象,后续政策的出台速度远低于预期。”一位国有大行债转股实施机构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本轮债转股要顺利实施,资金端、资产端都需要有相应的政策配套,但前期这些都差强人意。
过去一年中,市场化债转股签约多、落地少。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各类实施机构共与102家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签订金额1.6万亿元,但落地的只有20余家,落地金额约3000亿元,落地率接近20%。债转股对象多集中于国企。据一位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签约项目中地方国企居多,落地项目中地方国企、央企约各占一半。
业内人士反映,债转股落地慢的主要难题在于资金难募集、国有企业的债务约束机制不完善、符合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债转股项目标的不多。
在54号文下发一年多后,今年1月下旬,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探索出的操作模式予以肯定,并对前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通知》是对54号文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有一个探索和试验的阶段,相关部门和银行、实施机构都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政策细节和实务操作。”
从《通知》可以看出,传统债转股的内涵得到扩展:不同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是出清银行体系内的巨额不良、对困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旨在防风险、降杠杆、促改革。在转股债权类别上,本轮债转股不再限定为不良贷款,也包括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转股方式上,除了传统的“收债转股”,“入股还债”成为新方式。
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以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任务作出进一步部署,提出要制定筹措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股权投资资金的办法,出台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措施,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转股资产交易。
但债转股如何探索出一条新路,从根本上推动企业改革、完善现代化治理、提高经营效益,仍任重道远。
债转股新传
按国际通行定义,债转股是当商业银行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银行所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过债转股,银行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以减少银行的损失。
上一轮国企改革时,财政部出资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东方资产、中国长城,俗称四大AMC),对口承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针对债务企业中尚不至于破产清算的,四大AMC对其中部分企业实施债转股,即以股抵债。
不同于传统债转股“收债转股”的操作模式,本轮债转股的主流模式是“入股还债”,即债转股实施机构先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高负债企业增资扩股,企业再以该笔注资偿还银行贷款。
以云南锡业集团(下称云锡集团)债转股为例,针对该集团下属上市公司锡业股份( 000960.SZ )及控股子公司华联锌铟,建设银行或其关联方设立基金拟向华联锌铟注资,以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但该笔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华联锌铟的银行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彼时云锡集团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均为正常,但建信投资总裁张明合此前曾明确对媒体表示该贷款已出问题。
“当时的情况是,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濒临违约边缘。我们首先要给企业提供一部分接续资金,把局面稳定住。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继而引发公开市场违约,后续重组改制将非常困难,如同大厦突然倒地,企业将没有任何腾挪空间。”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债转股最大的初衷,是防风险。如果风险都防范不了,降杠杆没有意义,更无须谈债转股。”
对于这种针对正常类贷款、“入股还债”的债转股,不少市场人士提出质疑。“如果用‘收债转股’的模式,银行先把债权卖给债转股实施机构,债权通常要折价。”穆迪投资者服务金融机构部高级分析师尹劲桦告诉财新记者,对于很多大型国有企业,银行迫于各方压力,常常难以将问题贷款调降至不良类;但这类债权如果放到市场上转让,实际转让价格相比账面价值通常存在明显折让。而在“入股还债”的模式下,企业拿新增资本金全额偿还银行贷款,各方均不需计提损失,“如果是真正的正常类贷款,企业没有任何问题,银行也不需要对其进行债转股。”
另有业内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针对正常类、关注类贷款做债转股,可以避免这部分贷款未来被调降至不良。“这是通过债转股把问题递延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不过,在事后总结云锡集团债转股类别时,建信投资将其归入需要补充资本金的优质企业,而不是需要化解潜在风险的企业。针对前一类企业,建信投资采取的模式主要为“入股还债”,银行贷款不涉及折价问题;后一类才是“收债转股”,即银行折价转让债权,债转股实施机构再以债权入股企业。
前述知情人士认为,像云锡集团这样长期缺乏资本补充机制的大型国企不在少数,因为一直以来中国企业的融资渠道都是以债权为主,这种金融市场结构决定了企业杠杆率普遍偏高。这一类企业以“入股还债”模式债转股,实际上是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旨在补充企业资本,增加股权融资渠道。
针对外界质疑,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主动针对正常类贷款债转股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存量负债,使防风险的关口前移,从而起到更加有效地防范企业债务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的作用。从转股方式上看,“入股还债”是迄今为止的主要模式。该模式解决了企业有众多债权人集体谈判的困难;涉及的贷款基本上是正常类贷款,按现行政策不涉及折价,减少交易环节,增强了债转股实施操作的便利性;同时该模式也促进了银行交叉实施债转股。
“我们起初还担心银行会相互推诿,因为谁主动做债转股,就意味着谁的债权无须偿付,进而让其他银行对该企业的贷款更安全。后来发现从股权端入手,反倒实现了不同银行间的交叉债转股。”据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在债转股得到新的注资后,通常会优先偿还他行的贷款,以维护自身的信贷市场份额。
据前述国有大行债转股实施机构负责人介绍,监管部门支持交叉债转股的原因在于,如果银行实施机构用入股的钱还自家的贷款,等于掩饰信贷风险、延后风险。但实际操作中,反而有银行不愿意企业拿那笔钱去还自家的贷款,因为对于优质企业,降低自家银行的贷款份额,意味着丧失了一个优质客户。
尽管监管层肯定了“入股还债”的操作模式,但《通知》也写道,“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监管部门希望及早化解风险,把银行资产质量做得更扎实。现在所谓的正常类贷款,监管部门认为有些是有问题的。‘收债转股’可引导银行暴露问题。”前述债转股实施机构负责人表示,在“收债转股”模式下,银行必然要对债权打折处置,否则硬撑着维持贷款账面价值,或会让银行错失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期。
因此,适用“入股还债”模式的企业,必须为优质企业,其问题应主要在于缺乏股本融资渠道,需要补充资本。“我们一开始也想做‘收债转股’,但大型企业债权人众多、谈判成本高、周期长。后来跟企业协商发现,还是‘入股还债’更便捷,也能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符合公允原则。”前述债转股实施机构负责人说。
签约易落地难
尽管本轮债转股的参与者们摸索出了创新之路,签约落地率仍不高。
反映在统计数据上,债转股面临落地难的窘境。对此,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能拿以往政策性债转股的推进速度来衡量市场化债转股的落地率;至于当前接近20%的落地率是否符合预期,该人士表示“总体上,应该说基本正常、符合预期。”
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债转股的落地率不高有几方面原因。首先,市场化债转股需要银行、实施机构自主选择债转股实施对象,需要尽职调查、判断企业未来前景等;实施对象确定后,双方还要就转股条件、价格展开谈判,如果涉及国资,还要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市场化的特点,决定了其过程本身就很复杂,不像政策性债转股那样,是政府定好了转股对象、备好了转股资金,实施机构直接操作就可以。”
其次,54号文很明确强调,市场化债转股要以企业改革改制为前提,而这又是一个耗时且复杂的过程。
据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签署合作意向到最后落地,本轮债转股落地案例中最快的历时四个月,最慢的用了一年半。
“不排除机构刚开始有跑马圈地的心态。”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实施机构跟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之前,已进行深入谈判,所签协议为实质性合同;而有的只是意向性协议,或营销性协议,只是为了锁定对象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谈判。
针对此类问题,前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规范营销性签约,引导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高债转股质量,推动已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金额尽早落实,切实降低企业负债率。对此,《通知》明确表示,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但在债转股实施机构看来,债转股之所以落地难,还有着切实的现实障碍,包括资金难募集、国企的债务约束机制不完善、符合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债转股项目标的不多等。
“我们不是没有目的地乱铺摊子,选择债转股企业时有非常清晰的标准。只是说,没有预料到后续工作难度那么大,后续政策出台这么慢。”前述债转股实施机构人士说。
自54号文下发后,中、农、工、建、交五家银行相继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债转股。四大AMC、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或多或少参与其中,为债转股提供资金。但总体而言,本轮债转股启动一年多,仍处于摸索阶段。
“在市场宏观环境、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债转股落地慢很正常。市场结构调整需要新的市场设计,没有科学有效的市场设计,谈何市场化?”前述债转股实施机构人士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债转股目前的实施规模不及预期,除了资金来源的制约,各参与主体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些困惑也制约了债转股的推进。“文件提到的很多模式,原来都不清楚,有些甚至存在争议,导致债转股在实践中遇到阻力,七部门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可打开债转股在实践中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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