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国土部:从2016年至3年停止煤矿采区审批范围,有效期为5年。
《关于支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建议煤矿开采区应当在2016年内3年内停止审批;续签权应当在到期期间继续延长保留期,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解释后保留。
《意见》规定,新立煤炭采矿权和变更扩大规模申请应当严格批准,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其采矿权与规模扩大申请一律不得通过。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ZF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申请手续。
《意见》明确规定,兼并重组后储量超过一亿吨的煤矿企业采煤权(焦煤储量超过5000万吨)核准登记手续,全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依法理。积极做好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抵押服务工作。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