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的一般意义是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中的一方通过非暴力手段占有了另一方的利益。
原始社会属于氏族群体生活个体不独立,不存在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不涉及剥削。
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不属于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奴隶主用暴力手段迫使奴隶进行各种劳动、活动,这属于奴役,其性质的恶劣性要远远大于剥削。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是奴役不是剥削。
封建社会地主与农民,可以视为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双方商定了收获分成比例或一定的租金或一定的工钱,地主多拿分成比例多收租金少付工钱这属于剥削。
资本主义社会企业所有者或资本家与雇佣者,可以视为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双方商定了劳动报酬,所有者或资本家少付雇佣者劳动报酬属于剥削。
社会主义社会企业与雇佣者,可以视为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双方商定了劳动报酬,企业少付劳动报酬属于剥削。
在存在剥削的社会,一般以掌握生产资料的一方为剥削者,不掌握生产资料的一方为被剥削者。如果确有被剥削者占有剥削者的利益事件发生,也不说这是剥削,可以说是负剥削。
地主按约定得到约定收获分成或收取约定租金这不是剥削,资本家没有少付雇佣者劳动报酬占有利润不是剥削。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把所有者应该得到的利益说成是剥削,这在道理上说不通。占有了他人的利益才能说是剥削,占有自己的利益是正常处置。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法律均规定所有权收益或所有权孳息在所有物没有转让时归所有权人所有。这遵循的是谁所有归谁的逻辑前提。所有权是交换的基础,在交换的社会,所有权非常重要,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经济秩序就会大乱。当然,这里的所有权仅仅是指物权,人的所有权只能归自己不能归别人。奴隶社会将奴隶的人身所有权归奴隶主,这是不人道的。奴隶社会的出现是人类的遗憾。所幸的是世界范围内真正的奴隶社会出现的不多,时间也不算长。
马克思正确的理论应该坚持,马克思错误的说法应该被改正,这才是正确对待马克思的态度。这也是我国发展马克思理论的应有之义。
更正了错误的对剥削的解释,有利于万众创新创办新企业。对于现存的企业投资者进行投资也不会再有所顾忌。只要付足了劳动者报酬,利润归所有者所有那是名正言顺、理所应当,这不是剥削,这是所有者应该得到的利益。
对于剥削的新释义,属于思想解放,是一种破旧立新,也是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发展和扬弃。我们永远也不能容忍真正的对劳动者的剥削——少付劳动报酬。必须消灭这种剥削现象。当然,我们欢迎所有者拿出一部分利润与劳动者分享,善待劳动者只会激发劳动者的创造力,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合作,自然会出现双赢;斗争,难免要双输。人类社会是分工的社会,分工的社会必须要合作。合作就要遵守合作的逻辑——合作双方要有明确的利益划分,互不占有对方的利益。剥削是不应该发生的,负剥削也是不该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