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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k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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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ka123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8-5-26 09:29:0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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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汝州市蟒川镇寺上村第四村民组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寺上村第四村民组;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汝州市蟒川镇寺上村第一村民组。
    2006年6月,第三人对争议地(位于:寺上村东,临寺公路北侧,东至倪家坟,西至争议地内六间平房西250米处,为荒坡)对外承包时与原告发生争议。原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作出汝政决(2008)20号决定确权给原告;第三人申请复议,平顶山市政府维持。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该处理决定主要依据不足,作出撤销上述决定的判决。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再次申请确权,被告2009年9月11日作出汝政(2009)20号决定,部分给原告,部分给第三人。原告、第三人都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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